废弃物清理法仍应以追究行为责任人为优先 无法追究时始转为追究状态责任人 不可径对状态责任人究责(台湾)

2016.07.15
陈安揆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律师

最高行政法院于民国105年7月15日作成105年判字第371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废物清理法仍应以追究行为责任人为优先,无法追究时始转为追究状态责任人,不可径对状态责任人究责。

本号判决事实为上诉人自民事执行处拍卖取得纽新公司原所有厂房及土地,该土地上遗有「非有害集尘灰或其混合物」废弃物1批,被上诉人函请通知上诉人应于文到1个月内提送「弃置场址废弃物清理计划」办理事业废弃物清理事宜,惟上诉人未于期限内办理,被上诉人依废弃物清理法(下称废清法)第71条第1项规定,以原处分命上诉人于文到2个月内清除处理完毕。上诉人不服,依序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本号判决指出废清法第71条第1项规定,乃课容许或因重大过失致废弃物遭非法弃置于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处理之责任,仍属行为责任,仍应以追究行为责任人为优先顺位,无法追究时始转为追究状态责任人,而非可径对状态责任人予以究责。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被上诉人因以行为责任人纽新公司已处于清算中而无法履行清除处理义务,因而转为追究状态责任人之责任,而上诉人于原处分作成时为系争土地之所有权人,因此认定上诉人为状态责任人,而课予清除处理义务,经核并无违误为由,驳回上诉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