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电子票证款项移转至电子支付帐户 每日移转金额以3万元为限(台湾)

邱映洁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4年12月18日以金管银票字第10440005800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指出,将电子票证款项移转至电子支付帐户,每日移转金额以3万元为限。自发布日生效。

按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第第5条之1规定,发行机构发行记名式电子票证,符合一定条件者,得依持卡人指示,将储存于记名式电子票证之款项移转至同一持卡人之电子支付帐户。主管机关得限制前项移转款项之金额;其限额,由主管机关定之;一定条件,由主管机关定之。

本号函令指出前述所称之限额,每日累计移转金额以新台币三万元为限,每月累计移转金额以新台币三十万元为限。同一持卡人于同一发行机构持有二张以上记名式电子票证,其移转至电子支付帐户之金额应合并计算,且归户后总移转金额不得超过前项之限额。

本号函令再指出,前述所称一定条件,包括(一)发行机构应于持卡人申请电子票证记名作业时,确认持卡人之身分真实性,以:1.向持卡人征提身分证明文件或护照;2.凭持卡人提供之身分证明文件或护照确认身分,并将其姓名或机构名称、出生年月日或设立日期、住址、电话、身分证明文件号码或机构统一编号加以记录;(二)发行机构应将电子支付机构签立为特约机构,始得依记名式持卡人指示将其储存于电子票证之余额移转至持卡人于该电子支付机构开立之同名电子支付帐户;(三)电子票证款项所移转之第一类电子支付帐户,应完成国民身分证数据或居留证数据真实性查询之身分确认程序;(四)发行机构将电子票证款项移转至电子支付机构之电子支付帐户时,应透过金融机构进行款项清算;(五)电子票证款项移转以新台币为限,且限移转至新台币电子支付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