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问其广告物对市容景观影响程度即一律禁止有违比例原则(台湾)

2017.4.7
陈安揆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律师
最高行政法院于民国106年4月7日作成106年判字第170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如不问其广告物对市容景观影响程度即一律禁止有违比例原则。

本号判决事实为被上诉人宜兰县政府稽查人员发现坐落头城交流道下之系争建物墙面系挂上诉人载有「2014新人新愿景基隆海洋艺术文化之都2014基隆市长亲民党参选人吴武明博」等文字之大型帆布(下称系争帆布)进而以于宜兰县指定区域内墙面系挂广告物,污染环境行为之事证明确,以原处分裁处1,200元罚款,并命3日内自行拆除广告物。上诉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诉讼。

本号判决指出广告物之设置为言论自由、一般行为自由等基本权之体现,并应受有宪法上之权利保障。故广告物本质上不当然构成环境污染物;如欲以保持市容整洁,改善环境卫生之理由将之视为污染环境物,并对其设置行为加以规制,自须通盘考虑其可能造成言论自由或其他宪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权利限制之必要性与适当性,亦即须符合司法院释字第734号解释所揭示之比例原则。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宜兰县政府于公告指定地区内之建筑物墙面系挂广告物,不问其广告物内容、形式、材料、设置规格、墙面位置及该等因素对市容景观影响程度有无差别,一律禁止,有违最小侵害原则。且于交流道禁止张贴广告维护公众行车安全公共利益之追求与废弃物清理法所欲达成之改善环境卫生,维护国民健康立法目的,无合理之联结关系存在,逾越母法之授权而不符合宪法第23条法律保留原则而违法,据此原处分与维持原处分之诉愿决定均属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