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問其廣告物對市容景觀影響程度即一律禁止有違比例原則(台灣)

2017.4.7
陳安揆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律師
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06年4月7日作成106年判字第170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如不問其廣告物對市容景觀影響程度即一律禁止有違比例原則。

本號判決事實為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稽查人員發現坐落頭城交流道下之系爭建物牆面繫掛上訴人載有「2014新人新願景基隆海洋藝術文化之都2014基隆市長親民黨參選人吳武明博」等文字之大型帆布(下稱系爭帆布)進而以於宜蘭縣指定區域內牆面繫掛廣告物,污染環境行為之事證明確,以原處分裁處1,200元罰鍰,並命3日內自行拆除廣告物。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本號判決指出廣告物之設置為言論自由、一般行為自由等基本權之體現,並應受有憲法上之權利保障。故廣告物本質上不當然構成環境汙染物;如欲以保持市容整潔,改善環境衛生之理由將之視為污染環境物,並對其設置行為加以規制,自須通盤考量其可能造成言論自由或其他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限制之必要性與適當性,亦即須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34號解釋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本號判決進而指出宜蘭縣政府於公告指定地區內之建築物牆面繫掛廣告物,不問其廣告物內容、形式、材料、設置規格、牆面位置及該等因素對市容景觀影響程度有無差別,一律禁止,有違最小侵害原則。且於交流道禁止張貼廣告維護公眾行車安全公共利益之追求與廢棄物清理法所欲達成之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立法目的,無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逾越母法之授權而不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而違法,據此原處分與維持原處分之訴願決定均屬違法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