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电子票证发行机构负责人兼职限制及应遵行事项准则(台湾)

陈品蓉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5年2月18日以金管银票字第10540000161号令修正发布「电子票证发行机构负责人兼职限制及应遵行事项准则」(下称本准则)第6、7条条文;删除第9条条文。

本次修正针对现行发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职之范畴酌予放宽,并予以明确,以利业者业务推展。新修正本准则第6条规定发行机构负责人除因发行机构投资关系外,原则不得兼任发行机构所签订之特约机构、与该发行机构有财务或业务往来,且该金额达该发行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机构之任何职务。然而例外情况于特约机构为财团法人、非营利社团法人或学校不受限制;且如机构属于发行机构之股东、关系企业、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股东、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关系企业者,发行机构之董事或监察人得由该二款机构之负责人兼任。

本次修正对于98年1月23日公布施行前原已发行电子票证并经主管机关核准之发行机构,其调整期限已过,爰删除相关之第7条及第9条规定,即全面适用发行机构之经理人除得兼任发行机构投资子公司之董事或监察人外,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机构之有给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