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国大陆)

2017.5.22
程玉祥律师
交通运输部对共享单车发展高度关注。为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发展,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已出台的政策或者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全面梳理,对36个中心城市开展了专题调研,组织开展了网络问卷调查,并联合召开了地方主管部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专家学者和用户等不同层面的座谈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共享单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则鼓励和规范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了各部门责任分工,要求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快信息共享,促进共享单车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各方作用,支持制定发布行业公约,贯彻实施相关标准,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等。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防范向消费者转嫁经营风险等行为。
《指导意见》要求各城市研究建立车辆投放机制,引导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合理布局自行车交通网络和停车设施,推进自行车道建设,规范停车点位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点场所应当配套规划自行车停车点位。
《指导意见》要求,不得使用共享单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信用管理,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指导意见》要求运营企业遵守国家网信安全有关规定,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
《指导意见》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用户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
《指导意见》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分别开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接受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