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者提供之买卖斡旋契约书包含买卖契约及居间契约 而买卖契约仅存在于买卖双方间并非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关系 即无消保法审阅期间之适用(台湾)

2017.6.7
陈安揆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律师

台湾高等法院于民国106年6月7日作成105年上易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业者提供之买卖斡旋契约书包含买卖契约及居间契约,而买卖契约仅存在于买卖双方间并非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关系,即无消保法审阅期间之适用。

本号判决事实为A起诉主张委托B公司以4250万元代为斡旋购买上诉人所有之系争房地,并签立由B公司提供之买卖斡旋契约书(下称系争买卖斡旋契约书)。经C同意以4250万元出售系争房地,并于系争买卖斡旋契约书上签名而成立系争房地之买卖契约,惟C迄今仍拒不履行出卖人之义务,故起诉请求C给付违约金80万元,一审判决A胜诉,C不服提起本件上诉。

按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之1规定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前,应有30日以内之合理期间,供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违反该项规定者,其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但消费者得主张该条款仍构成契约之内容。然而,本号判决指出系争买卖斡旋契约书包含买卖契约及居间契约二部分,买卖契约仅存在于A与C两位私人之间,并非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关系,C援引上开规定,主张双方间买卖关系不存在,并不可采。

本号判决据此认定双方间买卖契约成立,而C违约拒不履行,自应依约赔偿违约金80万元为由,认原审判决A胜诉并无违误,并驳回C之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