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辦法(2016) (中國大陸)

2016.09.26
喬瑩律師
2016年9月26日,國家海關總署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對2016年10月1日起新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所涉及的具體操作程式、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規範,將於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下文主要從企業主動披露制度、委託專業機構作專業結論以及稽查程式規範三方面進行解讀:
第一,《辦法》對《條例》新增加的企業主動披露制度作出詳細的規定,明確了主動披露的認定標準、披露程式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增強了該項制度的可操作性。首先,辦法排除了三種不構成主動披露的類型:報告前海關已經掌握違法線索的,報告前海關已經通知被稽查人實施稽查的,報告內容嚴重失實或者隱瞞其他違法行為的。其次,《辦法》要求主動披露的企業保證其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後主動披露的企業,海關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對於違法行為輕微且及時糾正,不造成危害結果的情形,《辦法》明確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這一規定將極大地提高被稽查企業自主披露的積極性。
第二,《辦法》對《條例》中新增的委託專業機構作出專業結論的程式進行了細化。在《條例》的基礎上,《辦法》進一步明確專業機構得出的專業結論需經海關認可後方能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材料,同時明確被稽查人同樣具有委託專業機構作出專業結論的權利,經採納也可以作為海關稽查的參考依據。《辦法》另外規定,若專業機構存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或者違反保密約定等情形,可以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
第三,《辦法》進一步規範了稽查的程式。《辦法》對於海關稽查工作程式作了詳細規定,例如海關實施稽查時應當出示稽查證,在複製被稽查人的相關資料後,應當由被稽查人核對無誤後注明出處、頁數等內容。《辦法》同時也規定了海關終結稽查的情形,認為被稽查人下落不明或者被稽查人終止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兩種情況下,經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終結稽查。《辦法》另外明確,被稽查人拒絕稽查文書,海關可以通過邀請見證人或者拍照錄影的方式進行留置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