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中國大陸)

2017.01.06
程玉祥 律師

工業和資訊化部印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旨在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的迫切需要。近年來,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快速發展,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與此同時,不少生產企業的產品品質管控能力不足,產品安全隱患和風險也相應增加。儘快制定《規定》,強化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要求,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

《規定》共三十二條,主要規定了如下內容:

一、明確新能源汽車的定義和範圍。根據《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國發〔2012〕22號),《規定》第三條明確了新能源汽車的定義,並將範圍確定為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二、完善生產企業准入條件。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申請人應當是已取得車輛生產企業准入的汽車生產企業或者已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符合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具備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同時,《規定》所附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以下簡稱《准入審查要求》)進一步規定了17項審查要求,明確了生產企業准入條件。

三、完善產品准入條件。申請准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條件,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專案及依據標準》以及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相關標準,經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同時,《規定》所附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專案及依據標準》中進一步規定了39項檢驗標準,明確了產品准入條件。

四、建立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制度。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平臺,按照與使用者的協定,對已銷售產品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為了保護使用者資訊,《規定》要求生產企業妥善保管運行安全狀態資訊,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監測與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無關的資訊。

五、完善監督檢查措施。《規定》明確:工業和資訊化部通過資料審查、實地核查等方式,對生產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保持情況、生產一致性情況和監測平臺運行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企業的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停產12個月以上的企業,工業和資訊化部予以特別公示,在恢復生產前應當對其保持《准入審查要求》的情況進行核查。
六、強化法律責任。對於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准入的,工業和資訊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准入;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准入的,撤銷其准入,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准入。生產企業擅自生產、銷售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的,工業和資訊化部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