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019

修正著作权法 业者提供机顶盒或 APP连结侵权网站视为侵害著作权(台湾)

2019.4.16
萧叡涵 律师

立法院于民国108年4月16日以立法院第9届第7会期第9次会议通过修正著作权法(下称本法)第87条及第93条条文。

本次修正乃为遏止恶性重大的网络侵权问题,新修正增订本法第87条第1项第8款规定,明知他人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之著作侵害著作财产权,意图供公众透过网络接触该等著作,有包括:(一)提供公众使用汇集该等著作网络地址之计算机程序。(二)指导、协助或默认路径供公众使用前目之计算机程序。(三)制造、输入或销售载有第一目之计算机程序之设备或器材而受有利益者;或采取广告或其他积极措施,教唆、诱使、煽惑、说服公众利用者,为具备该款之意图,视为侵害著作权或制版权,依同法第93条第4款规定并有刑事责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最高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网站上所有资料内容(「内容」)均属理慈国际科技法律事务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权利,除非获得本所事前许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制、下载、散布、发行或移转本网站上之内容。

所有内容仅供作参考且非为特定议题或具体个案之法律或专业建议。所有内容未必为最新法律及法规之发展,本所及其编辑群不保证内容之正确性,并明示声明不须对任何人就信赖使用本网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内容,而据此所为或经许可而为或略而未为之结果负担任何及全部之责任。撰稿作者之观点不代表本所之立场。如有任何建议或疑义,请与本所联系。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