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17
Since evidence collection is often difficult for the infringed party with respect to trade secret infringement, the extent of substantiation by the claimant should be reduced on one hand, while the obligation of the respondent to provide a specific answer for clarification should be imposed on the other hand
2017.01.04
刘昱劭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6年1月4日作成106年台上字第55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侵害营业秘密,往往存在当事人一方而搜证困难,故一方面降低主张者举证之证明度,另方面课他造对主张者之释明负具体答辩之义务。
本号判决事实为被上诉人受雇于上诉人,担任资深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负责研发手机产品,掌握相关产品技术之营业秘密,并签立员工保密义务暨智财权移转同意书(下称系争同意书)。被上诉人离职后,上诉人发现渠等于同年七月至十一月间及同年八月间,将伊之营业机密档案(下称系争档案)以电子邮件(下称系争邮件)寄送至渠等电子信箱,造成伊重要研发技术之营业秘密外泄,侵害伊之智慧财产权利益,伊得依系争同意书约定,请求渠等按离职前六个月之平均薪资额之五十倍计付违约金,暨删除系争营业秘密等之判决。
本号判决指出营业秘密侵害之民事事件,就侵害事实及其损害范围之证据,往往存在当事人一方而搜证困难,如未能促使他造将证据提出于法院,而要求主张营业秘密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之事实者,应就侵害事实及损害范围负全部之举证责任,将使被害人难以获得应有之救济。故一方面降低主张者举证之证明度,另方面课他造对主张者之释明负具体答辩之义务。
本号判决指出被上诉人离职前,密集将系争档案外寄至渠等之外部帐号,而上诉人所提之调查报告书,系争档案六封已复原,其余十二封无法复原,为原审认定之事实。果尔,申请离职后,何以尚须外寄邮件,又如系加班,亦应将工作结果回传,始合常情。倘认上诉人已尽释明义务,被上诉人否认时,自应命其解密档案,并叙明加班处理情形,以尽具体答辩义务。原审就此未详加审究,徒以上诉人未能举证,即认系争档案非营业秘密且系供加班使用,已有可议。
此外,本号判决进一步指出,系争档案外寄后,被上诉人是否业已删除,属积极事实,应由其负举证责任。原审未经被上诉人就此举证,即认被上诉人抗辩系争档案已不存在等语为可采,亦嫌速断等理由,废弃原审判决发回更审。
刘昱劭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6年1月4日作成106年台上字第55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侵害营业秘密,往往存在当事人一方而搜证困难,故一方面降低主张者举证之证明度,另方面课他造对主张者之释明负具体答辩之义务。
本号判决事实为被上诉人受雇于上诉人,担任资深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负责研发手机产品,掌握相关产品技术之营业秘密,并签立员工保密义务暨智财权移转同意书(下称系争同意书)。被上诉人离职后,上诉人发现渠等于同年七月至十一月间及同年八月间,将伊之营业机密档案(下称系争档案)以电子邮件(下称系争邮件)寄送至渠等电子信箱,造成伊重要研发技术之营业秘密外泄,侵害伊之智慧财产权利益,伊得依系争同意书约定,请求渠等按离职前六个月之平均薪资额之五十倍计付违约金,暨删除系争营业秘密等之判决。
本号判决指出营业秘密侵害之民事事件,就侵害事实及其损害范围之证据,往往存在当事人一方而搜证困难,如未能促使他造将证据提出于法院,而要求主张营业秘密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之事实者,应就侵害事实及损害范围负全部之举证责任,将使被害人难以获得应有之救济。故一方面降低主张者举证之证明度,另方面课他造对主张者之释明负具体答辩之义务。
本号判决指出被上诉人离职前,密集将系争档案外寄至渠等之外部帐号,而上诉人所提之调查报告书,系争档案六封已复原,其余十二封无法复原,为原审认定之事实。果尔,申请离职后,何以尚须外寄邮件,又如系加班,亦应将工作结果回传,始合常情。倘认上诉人已尽释明义务,被上诉人否认时,自应命其解密档案,并叙明加班处理情形,以尽具体答辩义务。原审就此未详加审究,徒以上诉人未能举证,即认系争档案非营业秘密且系供加班使用,已有可议。
此外,本号判决进一步指出,系争档案外寄后,被上诉人是否业已删除,属积极事实,应由其负举证责任。原审未经被上诉人就此举证,即认被上诉人抗辩系争档案已不存在等语为可采,亦嫌速断等理由,废弃原审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