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2025

住宅租赁与转租: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台湾)

2025.01

孙煜辉、王昱涵

为促进住宅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并增强对承租人权益之保障,立法院逐步修订《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完善租赁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之规范。同时,内政部亦持续针对「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1]」及「住宅转租定型化契约[2]」的应记载与不得记载事项进行修订,致力于提升租赁市场的公平性与透明度。

兹简述本次主要修订如下:

1. 电费计收之公平与透明

针对由承租人负担且以用电度数计费的电费,规定每度电费以租赁标的当期每度平均电价为上限,并禁止包租业或出租人额外收取未向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办分摊并入租赁标的电费内的公共设施电费。非以用电度数计费者,出租人所收取之每期电费总金额,不得超过该租赁标的电费单之每期电费总额。

同时,包租业或出租人须提供承租人租赁标的之电费资讯,以确保收费合理与透明。承租人亦得径向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办查询租赁期间之有关电费资讯。

2. 承租人提前终止租约权利之保障

删除承租人拟提前终止租约需达「难以继续居住」程度之文字[3],保障承租人得因住宅损毁、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下,依法提前终止租约之权利。

3. 不得记载事项强化:禁止限制申请租金补贴

为落实居住正义,新增条款禁止于租赁契约中明文约定承租人不得申请租金补贴,亦不得以「调涨租金」或「提前终止租约」等不当约款方式间接对承租人施加限制。




[1] 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478917df-7599-418f-8715-fd2716b623b4(最后浏览日:2025/01/09)
[2] 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64abee92-0677-4a8a-b54a-ee644e611ad3(最后浏览日:2025/01/09)
[3] 目前此项修订仅见于「住宅转租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中,内政部未来是否同步修订于「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中,本所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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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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