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中國大陸)

2017.04.20
程玉祥律師
國家稅務總局於4月20日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就營改增試點運行中出現的一些征管問題給予明確公告,具體見以下內容:
一、公告適用對象
本公告主要涉及到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的納稅人、建築企業、銷售電梯並提供安裝服務的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的納稅人、提供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的髮卡機構、清算機構和收單機構等,以及涉及到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一些納稅人。
二、主要內容
公告主要涉及到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了一些服務的納稅種類,二是明確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中的一些細節:
1、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混合銷售。
2、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合同後又轉包給其集團內其他企業提供建築服務的,按照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情形繳納增值稅。
3、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4、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的安裝服務,該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對安裝運行後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該維修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5、明確了提供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的髮卡機構、清算機構以及收單機構的銷售額的計算與增值稅的繳納。
6、明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為“其他生活服務”。
7、明確了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實行實名辦稅的地區申請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建築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開具增值稅扣稅憑證等情形下的程式問題以及時效問題。
三、評析
綜合公告內容來看,本次公告的內容較為零散,涉及到營改增試點運行中的多個問題,且多屬於細節性問題,有涉及到營改增的納稅人應當予以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