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因繼承而需變更登記時 改由繼承後之商業負責人申請(台灣)

2016.09.06
伍涵筠 律師

經濟部於民國105年9月6日以經濟部經商字第10502425880號令修正發布「商業登記申請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8條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1. 配合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1款規範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規定,修正本辦法第3條第1項,明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獨立經營商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應經輔助人同意,申請商業登記時,應附輔助人之同意書。
2. 為健全商業登記業務,刪除本辦法第8條第1項商業因繼承而需變更登記時,應由全體合法繼承人申請之規定,並修正由繼承後之商業負責人申請。另對於法院判決確定商業之出資歸屬特定繼承人情形,明定商業之繼承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其變更登記所需之文件,得以法院確定判決替代繼承系統表及繼承協議書。

由於「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之法律授權依據(即商業登記法第36條規定),已於105年5月4日修正刪除,故經濟部另於105年9月6日以經商字第10502425810號令廢止「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