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35條之1但書規定之累積虧損 應計入年度中因會計處理而調整累積虧損之數額(台灣)

伍涵筠 律師
經濟部於民國105年4月15日作成經商字第10502409260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指出公司法第235條之1但書規定之累積虧損,應計入年度中因會計處理而調整「累積虧損」之數額。

按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本號函令指出上開規定但書所稱「累積虧損」,指以彌補經股東常會承認之累積虧損,尚不包括營業年度中間所發生之本期虧損。

本號函令並舉例說明,以104年之獲利狀況彌補累積虧損時,則以彌補經股東常會承認之103年之累積虧損為原則,並計入104年度中因會計處理而調整「累積虧損」之數額。至於104年度未計入者,至遲於105年度依前開處理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