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交易法近期修法动态

2023.07

翁乃方、陈威克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于2023年3月28日发布「上市柜公司永续发展行动方案」,重点包括「强化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职能」及「强化大量持股资讯之揭露」等。据此,证券交易法(下称「证交法」)于2023年迄今通过修法如下:

一、大量持股申报及公告门槛降低至5%

金管会于2022年1月即已预告证交法第43条之1、第178条之1及第183条修正草案[1]。证交法修正草案第43条之1第1项规定将大量持股申报及公告门槛,由现行10%调降为5%,并给予一年之缓冲期。此外,证交法修正草案第178条之1第1项规定将证券商、证券服务事业及证券相关机构有未完善建立或未确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违反有关财务、业务或管理之规定等行为时之罚锾上限由480万元提升600万元。

上述法规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后,除证交法第43条之1预定于2024年5月10日施行外,其他皆于2023年5月10日公布并施行。

二、对董事提起诉讼权、股东会召集权、董事自我交易代表权,应以审计委员会合议为之。在审计委员会有正当理由无法召开会议时,应以董事会全体董事特别决议为之

金管会于2022年8月即已预告证交法第14条之4、第14条之5及第178条修正草案[2],内容包括:(1) 修正对董事提起诉讼权、股东会召集权、及董事自我交易代表权,均自独立董事单独行使改以审计委员会合议为之(证交法修正草案第14条之4);(2) 增订审计委员会有正当理由无法召开会议时,应以董事会全体董事特别决议行之,惟财务报告事项仍应检具独立董事同意与否之意见,并相应增订相关处罚规定(证交法修正草案第14条之5第3项、第178条)。

上述法规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后,于2023年6月28日公布并施行。

三、对非法方法危害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或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之核心资通系统设备功能运作者进行处罚,以提高刑罚做为制裁手段

为强化对于国家重要性设施之运作之保护,以防杜危害行为的发生,证交法第174条之3、第174条之4明定若以实体破坏(包括窃取、毁坏、其他非法方法)或虚拟侵害(包括无故入侵、干扰、制作专供前述犯罪之程式)方式危害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或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之核心资通系统设备功能正常运作者,将面临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意图,或致损及证券交易市场稳定者,皆再加重刑度。

上述法规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后,于2023年6月28日公布并施行。


[1] 请参阅本所2022年2月新知文章:「台湾金管会预告证券交易法调降大量持股申报及公告门坎条文之修正草案」。
[2] 请参阅本所2022年9月新知文章:「台湾金管会预告『证券交易法』第14-4条、第14-5条及第178条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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