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国大陆)

2016.09.20
程玉祥律师
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以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内容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通知》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取得股权激励时可以暂时不纳税,待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须同时满足的七大条件。
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纳税期限由6个月延长到12个月。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技术成果拥有者可以现行税收政策和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之间选择其一。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四、归纳相关政策,便于纳税人清晰区分。(一)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三)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四)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明确了配套管理措施,确保政策落地。《通知》规定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同时,工商部门应将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及时与税务部门共享,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工商部门应在股权变更登记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
《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同时,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发生的尚未纳税的股权奖励事项,符合条件的可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