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中国大陆)

2016.12.25
程玉祥律师
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在第八条新增了税收法定原则,即明确规定税收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环境保护税法》正是《立法法》修正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首部单行税法,该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会议审核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税法全文5章、28条,分别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下文将从排污费改税,环境保护税法减免政策以及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三方面作简要介绍。
首先,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设计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环境保护税法明确将“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列为纳税人,确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并且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为避免地方裁量权过大,同时兼顾各地现行排污费标准,环境保护税法对环境保护税设定了税额上限,为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由各省(区、市)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其次,为激励企业保护环境,对于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及浓度的企业规定了少纳税甚至免征环境保护税。比如,在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领域,对于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义务人给予大幅度税收减免,即: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另外,环境保护税法还明确了5种暂予免税的情形,即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等,对机动车、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等。
关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管理,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税务机关按照本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加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同时,考虑到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专业性较强,本法还强调了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与工作配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