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中国大陆)

2017.1.27
程玉祥律师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27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下称“地区总部规定”),以优化上海的投资环境、经济发展环境和政策服务环境,增加上海作为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首选地的吸引力。地区总部规定主要侧重于如下五个方面内容的修改:
第一、正式增加了“总部型机构”的概念。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通过引入这一概念,扩大了可获得地区总部政策激励的企业范围。
第二、取消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公司形式和经营范围的要求。此次修订前,可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企业只有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两种。此次修订删除了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公司类型的要求,即除了传统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外,只要满足认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咨询、贸易、生产等性质的公司,均可以申请作为地区总部。此外,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经营范围的要求也在修订后被删除,企业对其经营范围可获得更多自主权。
第三、调整认定条件。此次修订前,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标准有所不同。修订后,不区分公司类型,只要满足要求均可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认定为地区总部的要求为:(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三)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许可证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母公司许可证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四)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四、明确地区总部可开展的资金管理业务范围。地区总部规定明确了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可以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规定的各项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并鼓励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上海自贸区内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还可以开立自由贸易账户。上述新增内容,进一步简化了跨国公司集团内的外汇资金管理和本外币跨境收支流程,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
第五、提出区政府支持条款。此次修订首次提出区政府支持条款,鼓励各区政府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地区总部发展的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规定内容的落地和细化。
由于此次修订废止了原地区总部规定配套的实施意见,即《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51号),也即废止了《实施意见》中原本细化的资助和奖励政策,相信不久上海将出台新的配套实施细则填补上述奖励政策细则的空缺。 此外,地区总部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