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中国大陆)

2016.09.28
程玉祥律师
为了落实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9月20日所公布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9月28日出台了《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股权激励政策下的税务征管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公告》的实施日期与《通知》一致,自2016年9月1日起生效。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通知》中规定符合条件并经备案的非上市公司,其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则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1、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确定方法:
依据《通知》的规定,非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而《公告》进一步明确“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标准,即以行使股票(权)期权、解禁限制性股票、或获得股权奖励为计算期日之基准,由该日之上个月起向前6个月内“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2、不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或于递延期间情况条件变化的处理:
《通知》规定对于不满足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或是于递延纳税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应对其实际取得成本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公平市场价格”。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非上市公司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模拟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3、员工取得部分符合递延条件股权的处理:
对于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公告》规定区分原则,针对符合条件,可以实行递延政策的股权激励和不符合递延条件的股权,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分别计算纳税。其中,对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4、企业备案:
《公告》分别就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情形,所应备案的时点以及应备的相关数据作了不同规定。同时,《公告》还明确了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按年报送相关情况的具体要求。
5、股权转让时需要提供的数据;
《通知》规定,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情形,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因此,于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提供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1、递延政策仅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情况,《公告》明确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能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2、政策的征管规定:
《公告》根据《通知》第3条第1款的备案规定,税务总局制作了《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并规定此表由企业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旨在确认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递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管理奠定基础。另外,为防止企业明显有意高估技术成果价值,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公告》强调了对技术成果评估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