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欠缺直接证据,得从行为人外在表征及其行为时客观情况,综合各种间接或情况证据,依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审酌论断(台湾)

伍涵筠 律师

最高法院于109年7月19日作成109年度台上字第3055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表示法院欠缺直接证据,得从行为人外在表征及其行为时客观情况,综合各种间接或情况证据,依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审酌论断。

本号判决之事实为,大陆地区女子A欲以假结婚方式进入台湾地区,委请B介绍人头配偶并愿支付报酬,B询问C意愿并表示如A得以顺利入台,C将可获取5万元,A入台后再按月支付5000元。C应允后,二人均明知A系大陆地区人民,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进入台湾地区,且A主观上与C并无结婚之真意,竟共同意图营利,由B陪同C在大陆地区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与A虚伪办理结婚登记及办理公证,而取得结婚公证书。嗣C返台后,即持结婚公证书向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下称「海基会」)办理大陆地区公证书之验证,俟海基会核发证明书,C再持上开结婚证书、公证书、证明书等文件,向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以配偶来台团聚为由申请A入境,欲使A以假结婚方式非法进入台湾地区。嗣经移民署人员于面谈过程中察觉有异,不准许A入台湾地区因而未遂。案经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侦查,并以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9条第2项,意图营利使大陆地区人民非法进入台湾地区罪起诉。

本号判决指出,除过失犯外,一切犯罪之实行皆有其目的,亦即行为人系基于一定目的或意图实行其犯罪。惟立法政策仅将部分行为之犯罪目的规定为刑罚法律之构成要件,但法律用语称为意图,即所谓目的犯。因此目的犯之犯罪意图,系主观要素,乃犯罪特别构成要件。惟主观构成要件即法条所规定之「意图」,系潜藏个人意识之内在心理状态,通常较难取得外部直接证据证明其内心之意思活动。是以法院欠缺直接证据时,得从行为人之外在表征及其行为时客观情况,综合间接或情况证据,本诸社会常情及人性观点,依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审酌论断。

本号判决进而表示,原判决根据B、C两人于台中市专勤队人员询问以及侦查时之陈述等相关证据数据及情况,本于推理作用,认定上诉人等均有共同使大陆地区女子A 非法进入台湾地区未遂之犯行,已详述其凭据及理由。原审均已依据卷内资料详加说明,核其所为之论断,俱与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无违。上诉人等上诉意旨置不顾原判决明确之论断,争论原审采证认事职权之适法行为,非适法之第三审上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