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国大陆)

吴迪 律师

2020年7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现将浙江省某县图书馆及赵某、徐某某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案等四件指导性案例作为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本文介绍其中两个案例内容如下:

一、浙江省某县图书馆贪污案(检例第73号)

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2012年至2016年,赵某、徐某某等人集体讨论决定,某县图书馆通过在书籍采购过程中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方式,收受36万余元,用于发放工作人员福利及支付本单位其他开支。某县图书馆另通过其他公司虚开购书发票、虚列劳务支出、采购价格虚高的借书卡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63万余元,将其中的56万余元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本单位工作人员。又徐某某通过从C图书经营部采购价格虚高的借书卡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3.8万元归个人所有。某县监察委员会仅对于赵某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立案调查,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后,通过梳理分析相关证据材料,提出完善证据的意见,并与监察机关充分沟通,后将某县图书馆及徐某某依相应的法规一并予以起诉。2018年12月20日,某县人民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某县图书馆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9年1月10日,某县人民法院以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要旨:人民检察院在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相关单位亦涉嫌犯罪,且单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与监察机关沟通,可以依法对犯罪单位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遗漏同案犯或犯罪事实的,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依法处理。

二、李华波贪污案(检例第74号)

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间,李华波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张庆华、徐德堂等人,采取套用以往审批手续、私自开具转账支票并加盖假印鉴、制作假银行对账单等手段,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李华波用上述赃款中的人民币240余万元为其本人及家人办理了移民新加坡的手续及在新加坡购置房产;将上述赃款中的人民币2700余万元兑换成新加坡元,转入本人及妻子在新加坡大华银行的个人账户内,后用于购买房产及投资,除用于项目投资的150万新加坡元外,其余均被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由于李华波逃往新加坡,中新两国进行国际合作追逃,异地刑事追诉,最后适用特别程序,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并迫使其回国投案,依法接受审判。2017年1月2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华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除同案犯已被追缴的赃款以及依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没收的赃款,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要旨:对于贪污贿赂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生效后,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查,并与原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程序做好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