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之家事诉讼事件 于二审中为请求之变更追加或反请求者 依家事事件法第41条规定不以行同种诉讼程序为限(台湾)

2017.3.22
阙立婷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6年3月22日作成106年台简上字第8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适用简易程序之家事诉讼事件,于二审中为请求之变更追加或反请求者,依家事事件法第41条规定不以行同种诉讼程序为限。

本号判决事实为本件A主张:其配偶死亡遗有系争房地由A与其配偶之母B共同继承,因无法协议分割上开房地,故起诉请求判决分割。B则抗辩双方已协议由A分得劳保给付及现金,系争房地则归B取得,不得再请求裁判分,并于第二审提起反请求主张:A反悔拒绝履行分割遗产之协议,故依遗产分割协议之约定,求为命A偕同将系争房地移转登记予B之判决,二审判决B胜诉,A上诉主张B于二审反诉请求程序不合法。

本号判决指出,家事诉讼为维持家庭平和安宁,避免当事人间因家事纷争迭次兴讼,符合程序经济原则,免生裁判之抵触所设特别规定。故家事事件法第41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之家事诉讼事件,于第二审程序中就相牵连家事事件为请求之变更、追加或反请求者,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48条但书规定限制,即不以行同种诉讼程序为限。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A上诉主张B对于本件第一审行简易程序所为之判决提起上诉,并于第二审程序反请求虽应适用通常诉讼程序,惟应家事事件法特别规定仍应准予反诉,并无违法,驳回A之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