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机关为查察警察风纪状况 将列管不妥当场所之所有受临检民众个人资料与警察数据库进行比对 恐有违反比例原则之虞(台湾)

2016.08.03
伍涵筠 律师

法务部于民国105年08月03日以法律字第10503512050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核示警察机关为查察警察风纪状况,将列管不妥当场所之所有受临检民众个人资料与警察数据库进行比对,恐有违反比例原则之虞。

本号函释指出,依照警察职权行使法第17条及个人资料保护法(下称个资法)第16条本文及但书第2款规定,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应于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内为之,并与搜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故警察机关将依法执行临检勤务所取得受临检民众之个人资料与所属警察数据库「进行比对」,以确认所属警察有无涉足不妥当场所,乃属个人资料之「利用」,须符合个资法第16条规定,始得为之。

本号函释进而指出警察机关基于警政特定目的执行临检职务,得采取「身分查证」措施,搜集受临检民众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证统一编号等个人资料,并载明于临检纪录表,惟警察机关将临检纪录表之个人资料与所属警察数据库进行比对,系为掌握违纪警察并加强督导考核,则属「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行为,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5条规定,尚应尊重当事人之权益,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以符比例原则。因此,警察机关为查察警察风纪状况,避免所属警察有违纪案件发生,而将经列管之不妥当场所之所有受临检民众之个人资料与所属警察数据库进行比对,此种全部、通案、预先之比对机制,恐有违反比例原则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