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约法律关系得准用民法有关缔约上过失责任求偿(台湾)

阙立婷 律师
最高行政法院于民国105年6月2日作成105年判字第284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行政契约法律关系得准用民法有关缔约上过失责任求偿。
本号判决事实为被上诉人网站公告:「甄选98年8月1日迄100年7月31日(估计)专任指挥」。上诉人自行报名参加甄选经系争公告表明未录取。被上诉人嗣依上诉人申请,再去函检送系争公告予上诉人。上诉人不服系争公告,提起诉愿,经决定不受理,循序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其中上诉人之备位声明乃认为有关被上诉人评选委员行为有故意或过失,应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条准用民法第245条之1及直接适用民法第224条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原判决则认为此部分涉及公务员疏失应有国家赔偿法规定适用,无法再为准用为由驳回备位之诉。
本号判决指出在订立行政契约之准备或商议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建立特殊之信赖关系之情形,与订立私法契约之情形无异,亦有本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准备或商议订立行政契约之当事人遵守一定先契约义务之必要。民法第245条之1规定与行政契约之性质不相抵触,应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条规定,准用于行政契约。行政机关之行政契约缔约上过失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各有其不同之规范依据,各规范目的及功能均不相同,不能以行政机关负国家赔偿责任而否定其有准用民法第245条之1缔约过失责任之适用。原审判决并未审酌此部分,应依上开法律见解审理判决为由,废弃该部分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