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大陆)

2017.2.28
程玉祥律师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其内容即是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进行修正。根据解释二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原则上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即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亦同。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可以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此次修正新增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就虚构债务或是非法债务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解释二补充规定的同时,亦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方面对夫妻债务问题进一步阐释,另一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债务案件的指导。《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以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
《通知》明确规定,禁止法院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判断是否真实存在债务。面对当事人有悖于常理的自认,法院应依职权查明其自认的真实性;面对夫妻一方主动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者,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不保护非法债务以及虚假债务。
此部分主要是为回应解释二第24条第2款以及第3款的修正内容,重申法律不保护因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或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的虚假债务。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后用于违法活动,不得主张该债务案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另外,对于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应追究其民事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侦查机关。
四、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
依照夫妻之间所适用的财产制以及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问题。
五、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
《通知》明确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时,不得侵害其基本生存权益,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且一般不得对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