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谣言影响选举罪亦适用真实恶意原则(台湾)

2017.2.9
阙立婷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6年2月9日作成106年台上字第96号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散布谣言影响选举罪亦适用真实恶意原则。

本号判决事实为被告于参加新竹县县长选举为候选人邱镜淳竞选总部以反贿选为主题举办之记者会时,传播「我想过去我们观察整个新竹县的选举,我其实蛮好奇,就是说,我们甚至可以反过来看就是我们郑永金先生他们家族的选举,也许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做这样的一个统计,过往他们家族凡是参与选举的人,包括他儿子、包括他弟弟等等,就是说,也许我要表达的就是说,反过来思考就是说,我很想问我们的选民,有谁没有拿过他们家的钱?我很好奇」等记者会发言,遭原审判决认定构成选罢法第104条之散布谣言影响选举罪。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本号判决指出行为人如能证明其有相当理由确信其发表之言论内容应属真实,即无诽谤之故意,不应负诽谤刑责;亦即无须证明其言论内容确为真实。选罢法第104条之罪,所谓「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事」,以散布、传播虚构具体事实为构成要件,自亦有上开说明之适用。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被告既已证明乃透过证人转述或新闻报导而来,仍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原审判决径以被告纯属听闻或未查证,推论不足以凭为形成确信,进而发表言论,似已要求被告必须证明所述言论为真实,不符合上述真实恶意原则之适用,所为判决已有判决理由不备之瑕疵等理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