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光盘之谈话声音是否属于被告 若有重大争议而不能确认者 应嘱托专业鉴定机关加以鉴定 不能仅凭证人之判断意见判断(台湾)

2016.09.22
阙立婷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5年9月22日作成105年台上字第2381号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录音光盘之谈话声音是否属于被告,若有重大争议而不能确认者应嘱托专业鉴定机关加以鉴定,不能仅凭证人之判断意见判断。

本号判决事实为本件原判决认定被告共同为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非法多层次传销,及非法募集、发行有价证券等之犯行,经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本号判决指出本案认定被告犯罪行为之录音光盘中谈话之声音,是否确为被告之声音,涉及声纹鉴定之科学专业技术,若当事人否认或有重大争议而不能确认者,自应嘱托专业鉴定机关加以鉴定,不能仅凭证人之判断意见而遽下定论。

本号判决进而认为原审固然函请法务部调查局对上述录音光盘鉴定结果,亦因录音质量不佳,而无法进行声纹比对鉴定,则为确定是否属于被告之声音,自应另嘱托其他专业鉴定机关加以鉴定,或调查其他确实之证据,始足以资认定。原审并未调查其他确实证据,仅凭证人个人之判断意见,遽行断定上述录音光盘中谈话之声音即被告之声音,而为其不利之认定,尚嫌速断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