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當事人未曾委任訴訟代理人且已亡故 法院逕以公示送達通知當事人到場辯論且准由他造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屬程式重大瑕疵 其判決違背法令(台灣)

2017.01.03
孫煜輝 律師
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1月3日作成106年臺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訴訟當事人未曾委任訴訟代理人且已亡故,法院逕以公示送達通知當事人到場辯論且准由他造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屬程式重大瑕疵,其判決違背法令。

本號判決事實為被上訴人主張:中興銀行前董事長A(已辭世),違反銀行法及授信業務規則,明知金茂興公司與其間具有實質利害關係,並無任何經營實績及營業額,且未提供任何擔保品之情況下,竟准其無擔保授信額度之申請,後因金茂興公司無資產,中興銀行轉列呆帳,因A違反其與中興銀行間委任契約所生損害,故被上訴人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本號判決指出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式當然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訴訟程式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者,在其繼承人全體依法承受訴訟以前,法院不得逕為關於本案之裁判。否則,所為裁判即屬違背法令。

本號判決進而指出本件A未曾委任訴訟代理人,原審未停止訴訟程式並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逕以公示送達通知A到場辯論,且准由他造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程式已有重大瑕疵,原審判決應予廢棄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