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排除同性婚姻的規定 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定違憲 (台灣)

2017.5.24
闕立婷 律師
司法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開第一四五七次會議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下稱本號解釋),宣告關於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排除同性婚姻的規定,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有違,相關機關要在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

本號解釋事實為有民眾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同性結婚登記被拒,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聲請釋憲,主張民法限制同性結婚的規定,有牴觸憲法的疑義。另臺北市政府也聲請釋憲,主張民法婚姻章規定違憲。司法院對此併案審理,並於三月間舉行言詞辯論後作成本號解釋。

本號解釋指出無配偶的適婚民眾,享有憲法第22條保障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及「與何人結婚」之自由。而同性兩人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而結婚,成既不影響異性兩人適用有關訂婚、結婚、婚姻普通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規定,也不會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的社會秩序,而且同性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的磐石。民法目前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也沒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的事由,所以繁衍後代並非婚姻不可或缺的要素。

因此,民法禁止同性二人可以結婚,顯然是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解釋公佈日起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逾期未完成,同性二人仍可依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