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大陸)

2017.2.28
程玉祥律師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其內容即是針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進行修正。根據解釋二第24條第1款的規定,原則上只要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即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即使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之債務亦同。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可以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此次修正新增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第三人就虛構債務或是非法債務主張權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解釋二補充規定的同時,亦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一方面對夫妻債務問題進一步闡釋,另一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夫妻債務案件的指導。《通知》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保障未具名舉債夫妻一方的訴訟權利。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以保障未具名舉債夫妻一方的訴訟權利。未經審判程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二、審查夫妻債務是否真實發生。
《通知》明確規定,禁止法院僅憑藉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應結合案件的具體情形,判斷是否真實存在債務。面對當事人有悖於常理的自認,法院應依職權查明其自認的真實性;面對夫妻一方主動申請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者,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基礎事實重點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三、不保護非法債務以及虛假債務。
此部分主要是為回應解釋二第24條第2款以及第3款的修正內容,重申法律不保護因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或是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的虛假債務。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後用於違法活動,不得主張該債務案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另外,對於實施虛假訴訟的當事人,應追究其民事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偵查機關。
四、把握不同階段夫妻債務的認定標準。
依照夫妻之間所適用的財產制以及有關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正確處理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問題。
五、保護被執行夫妻雙方基本生存權益不受影響。
《通知》明確樹立生存權益高於債權的理念。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執行時,不得侵害其基本生存權益,應當保留夫妻雙方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且一般不得對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進行拍賣或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