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如於非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閱覽卷宗 應視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是否為依照檔案法歸檔管理之檔案 分別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 並視具體個案決定是否提供(台灣)

2016.12.12
伍涵筠 律師

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以法律字第10500713700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指出,人民如於非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閱覽卷宗,應視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是否為依照檔案法歸檔管理之檔案,分別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並視具體個案決定是否提供。

本號函釋針對者乃民眾受行政處分後,就該行政處分作成之警訊筆錄錄音、錄影資料,能否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其他法令申請調閱,作為行政救濟之佐證之法律問題。

本號函釋指出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乃規範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下稱行政程序進行中)為之。是以,人民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方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或卷宗為之。本號函釋進而指出,如非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則視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是否為依照檔案法歸檔管理之檔案,分別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依檔案法第2條第2款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至於行政機關是否提供人民所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或卷宗,係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所申請之資料,分別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決定是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