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國大陸)

2017.3.15
程玉祥律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2017年3月15日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總則》總共11章,包括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附則,共計206條。相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民法總則》有較多的變化,本文就其中的重點修訂部分做簡要梳理。
要點一:創設胎兒利益保護制度。《民法總則》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儘管《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但是對胎兒利益的保護仍具有局限性,此次的《民法總則》所涉及的胎兒利益範圍更廣。
要點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年齡由十周歲降到八周歲。《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要點三:擴大監護物件,完善監護物件。《民法通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僅規定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而《民法總則》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同時,第二十一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此次《民法總則》明確將部分未成年人如精神正常但智力障礙者納入監護範圍,以更好的保護弱勢群體。
要點四:創設意定監護制度。《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因此,成年人可在自己心智正常時,預先選定信任的個人或機構作為監護人,這樣可更好的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
要點五:首次明確“清算義務人”概念,規定清算義務人主體。《民法總則》第七十條規定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則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因此,關於《民法總則》與《公司法》中不一致之處,還有待日後立法者作出解釋。
要點六:創設新的法人分類,增設“特別法人”。《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而《民法總則》第三章將法人按設立目的和功能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及特別法人。營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而非營利法人是指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等。另外,針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此前法律未規定其民事主體地位,不能順利從事民事活動的情況,此次《民法總則》增設“特別法人”這一民事主體,主要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等。
要點七:新增“非法人組織”為民事主體。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值的注意的,《民法總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了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 方式,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要點八: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要點九:增加保護虛擬財產規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也意味著Q幣、遊戲裝備等虛擬財產都將受法律保護。
要點十:新增有關第三人欺詐、第三人脅迫的法律規則。《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此外,《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了撤銷權的時效,關於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最長為五年,重大誤解的當事人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僅有三個月,因脅迫或其他事由的行使期限為一年。
要點十一:新增“鼓勵見義勇為”條款。《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然而《民法總則》不區分任何情形,不論救助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一律豁免見義勇為者的民事責任,這個規定是否妥當,還有待時間的考驗。
要點十二:有關訴訟時效的新規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將訴訟時效由2年延長為3年。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了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以更好的保護未成年的權益。此外,《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止的五種情形,因法定原因中止時效的,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以下四種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包括(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總則》的施行並不廢止《民法通則》,兩者規定不一致的,依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優先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