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26
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合規提示(二) — 算法合規(中國大陸)
上一篇中,我們概括性地探討了人工智能技術應用中可能面臨的合規問題,本文將主要分析一下在應用算法技術時,相關主體可能面臨的合規義務與法律風險。
一、算法技術包括哪些技術?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條,算法推薦技術,是指利用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調度決策類等算法技術向用戶提供信息。即,任何主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應用上述技術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以下簡稱算法推薦服務),適用該規定,應遵守該規定所設定的合規義務。
二、算法合規義務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算法推薦服務企業需履行的合規義務一般來說可分為六大類別:
(一)基礎運營合規義務
這是企業開展算法推薦服務的基本準則,涵蓋主體責任落實、算法全生命周期管理、從業原則遵循等基礎要求,是所有合規義務的前提。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等內容:
1、遵循法定原則: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堅持公正公平、公開透明、科學合理和誠實信用原則(第四條)。
2、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算法機制機理審核、科技倫理審查、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反電信網絡詐騙、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全流程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制定並公開算法推薦服務規則,配備與服務規模匹配的專業人員和技術支撐(第七條)。
3、定期算法審核:對算法的機制機理、模型、數據及應用結果開展定期審核、評估、驗證,不得設置誘導用戶沉迷、過度消費等違規算法模型(第八條)。
4、行業自律配合:積極配合相關行業組織的自律管理,完善自身服務規範,接受社會監督(第五條)。
(二)信息服務管控合規義務
該項義務主要聚焦算法推薦的信息內容治理,核心是規範信息生成、推送、管理全流程,堅守主流價值導向,防範違法和不良信息傳播。即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需要做到:
1、堅持主流價值導向:優化算法機制,積極傳播正能量,防範和抵制不良信息,不得利用算法傳播違法信息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第六條)。
2、信息安全管理:建立違法和不良信息特徵庫,完善識別標準;對算法生成合成信息作顯著標識後再傳輸;發現違法信息立即停止傳輸、消除並報告,發現不良信息按規定處置(第九條)。
3、用戶標籤與模型管理:完善用戶興趣點和標籤管理規則,不得將違法、不良信息關鍵詞記入用戶標籤或據以推送信息(第十條)。
4、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在首頁首屏、熱搜、榜單、彈窗等重點環節呈現主流價值信息,建立人工干預和用戶自主選擇機制(第十一條)。
5、優化算法透明度:綜合運用內容去重、打散干預等策略,提升算法檢索、排序、推送等規則的透明度和可解釋性(第十二條)。
6、新聞信息服務特殊要求: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需取得相應許可,不得生成合成虛假新聞,不得傳播非合規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第十三條)。
(三)用戶權益保護合規義務
該項義務是指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需要以用戶權利為核心,包括算法信息公示、用戶自主選擇權保障,以及對未成年人、老年人、勞動者、消費者等特殊群體的專項權益保護,同時要求建立完善的投訴申訴渠道:
1、算法信息公示:以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其提供算法推薦服務的事實,以適當方式公示算法基本原理、目的意圖和主要運行機制(第十六條)。
2、用戶自主選擇權保障:為用戶提供非個性化推薦選項或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入口,用戶關閉後立即停止相關服務;提供用戶標籤的選擇、刪除功能;算法對用戶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依法說明並擔責(第十七條)。
3、特殊群體保護
(1)未成年人:開發專屬使用模式,推送有益身心健康信息,不得推送誘導不良嗜好、模仿危險行為的信息,不得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第十八條)。
(2)老年人:提供智能化適老服務,考慮其出行、就醫等需求,開展涉電信網絡詐騙信息的監測識別(第十九條)。
(3)勞動者:若提供工作調度服務,需保障勞動報酬、休息休假權益,完善訂單分配、工作時間、獎懲等相關算法(第二十條)。
(4)消費者:不得利用算法根據消費者偏好、交易習慣實施價格歧視等不合理差別待遇,保障公平交易權(第二十一條)。
4、投訴申訴渠道建設:設置便捷有效的用戶申訴、公眾投訴舉報入口,明確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受理並反饋結果(第二十二條)。
(四)監督管理配合合規義務
這是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對接監管部門管理的法定義務,主要包括遵從算法分級分類管理、完成算法備案(變更/註銷)、配合安全評估與監督檢查、留存網路日志並提供技術數據支持等:
1、分級分類管理遵從:配合網信部門等依據輿論屬性、社會動員能力、用戶規模等實施的算法分級分類管理(第二十三條)。
2、備案管理(針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等特定算法推薦服務場景的專項要求)
(1)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企業,需在提供服務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算法備案,填報名稱、算法類型、自評估報告等信息(第二十四條)。
(2)備案信息變更的,10 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終止服務的,20 個工作日內辦理註銷備案並做好妥善安排(第二十四條)。
(3)完成備案後,在網站、APP 等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並提供公示信息鏈接(第二十六條)。
3、安全評估與監督檢查配合
(1)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企業,按國家規定開展算法安全評估(第二十七條)。
(2)依法留存網路日志,配合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的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支持(第二十八條)。
(五)禁止性經營行為義務
《規定》還明確劃定算法應用的紅線,禁止利用算法實施操縱網絡輿論、壟斷與不正當競爭、虛假運營等違法違規行為。即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實施以下行為,違者將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追責:
1、虛假註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點讚 / 評論 / 轉發,屏蔽信息、過度推薦、操縱榜單或熱搜,干預信息呈現以影響網絡輿論(第十四條)。
2、對其他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實施不合理限制,妨礙其合法服務運行,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第十五條)。
3、通過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算法備案(第三十三條)。
4、拒不配合監管部門的安全評估、監督檢查,或未按要求留存網路日志(第二十八條)。
(六)其他相關法律風險
事實上,在算法技術應用的過程中,除了以上合規風險之外,如利用算法技術實施了某些不當商業行為,還可能涉及到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法律風險。
如在湖南影視劇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糾紛案中 [1] ,用戶在該某AI 搜索引擎中輸入 “我要看某影視劇” 等相關提示詞後,產品會從海量結果中篩選並優先展示多條鏈接,且多數直接指向提供影視劇盜版資源的網站,原告認為該行為侵害其信息網絡傳播權,遂向長沙市開福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損失並賠禮道歉。雖然本案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但從公開的司法意見來看,該行為被認定為侵權的意向極高。
再比如,在廣州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 [2] ,某文化公司系案涉文章著作權人,某傳媒公司轉載該文後,某科技公司通過 RSS 技術從科普網接入該文,經文本分類算法發布於平臺科技版塊,二被告均無合法授權,某文化公司訴請二者承擔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民事責任,索賠 15 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法院最終支持了某文化公司的訴求,並指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平臺內容分發主體的選擇、預防侵權的技術模式選定及侵權風險的應對方式等問題上均具備相應的選擇優勢。如網絡服務提供者未採取預防侵權的必要技術措施,則應根據其所提供網絡服務的性質、方式、管理信息能力、獲利分配模式等因素,確定其相應的幫助侵權責任。
因此,如利用算法技術不當,有可能構成侵犯他人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這也是算法推薦服務過程中要注意的合規風險。
三、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服務提供者如違反上述合規義務,將根據情節輕重面臨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暫停信息更新等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如算法推薦服務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合規提示
綜上,企業應用算法技術時,一方面需遵守監管機構的各項合規要求,若未達標將面臨相應行政處罰;另一方面,若算法技術使用不當,還可能涉嫌侵害他人民事權利或構成不正當競爭,進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上述兩種情形均會對企業正常經營造成不利影響,建議企業高度重視並做好相關合規管理工作。
[1] 參見《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發布2024年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調解典型案例的通知(國知辦發保字〔2025〕50號)》。
[2] 參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1)粵73民終5651號民事判決。
一、算法技術包括哪些技術?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條,算法推薦技術,是指利用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調度決策類等算法技術向用戶提供信息。即,任何主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應用上述技術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以下簡稱算法推薦服務),適用該規定,應遵守該規定所設定的合規義務。
二、算法合規義務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算法推薦服務企業需履行的合規義務一般來說可分為六大類別:
(一)基礎運營合規義務
這是企業開展算法推薦服務的基本準則,涵蓋主體責任落實、算法全生命周期管理、從業原則遵循等基礎要求,是所有合規義務的前提。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等內容:
1、遵循法定原則: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堅持公正公平、公開透明、科學合理和誠實信用原則(第四條)。
2、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算法機制機理審核、科技倫理審查、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反電信網絡詐騙、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全流程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制定並公開算法推薦服務規則,配備與服務規模匹配的專業人員和技術支撐(第七條)。
3、定期算法審核:對算法的機制機理、模型、數據及應用結果開展定期審核、評估、驗證,不得設置誘導用戶沉迷、過度消費等違規算法模型(第八條)。
4、行業自律配合:積極配合相關行業組織的自律管理,完善自身服務規範,接受社會監督(第五條)。
(二)信息服務管控合規義務
該項義務主要聚焦算法推薦的信息內容治理,核心是規範信息生成、推送、管理全流程,堅守主流價值導向,防範違法和不良信息傳播。即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需要做到:
1、堅持主流價值導向:優化算法機制,積極傳播正能量,防範和抵制不良信息,不得利用算法傳播違法信息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第六條)。
2、信息安全管理:建立違法和不良信息特徵庫,完善識別標準;對算法生成合成信息作顯著標識後再傳輸;發現違法信息立即停止傳輸、消除並報告,發現不良信息按規定處置(第九條)。
3、用戶標籤與模型管理:完善用戶興趣點和標籤管理規則,不得將違法、不良信息關鍵詞記入用戶標籤或據以推送信息(第十條)。
4、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在首頁首屏、熱搜、榜單、彈窗等重點環節呈現主流價值信息,建立人工干預和用戶自主選擇機制(第十一條)。
5、優化算法透明度:綜合運用內容去重、打散干預等策略,提升算法檢索、排序、推送等規則的透明度和可解釋性(第十二條)。
6、新聞信息服務特殊要求: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需取得相應許可,不得生成合成虛假新聞,不得傳播非合規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第十三條)。
(三)用戶權益保護合規義務
該項義務是指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需要以用戶權利為核心,包括算法信息公示、用戶自主選擇權保障,以及對未成年人、老年人、勞動者、消費者等特殊群體的專項權益保護,同時要求建立完善的投訴申訴渠道:
1、算法信息公示:以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其提供算法推薦服務的事實,以適當方式公示算法基本原理、目的意圖和主要運行機制(第十六條)。
2、用戶自主選擇權保障:為用戶提供非個性化推薦選項或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入口,用戶關閉後立即停止相關服務;提供用戶標籤的選擇、刪除功能;算法對用戶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依法說明並擔責(第十七條)。
3、特殊群體保護
(1)未成年人:開發專屬使用模式,推送有益身心健康信息,不得推送誘導不良嗜好、模仿危險行為的信息,不得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第十八條)。
(2)老年人:提供智能化適老服務,考慮其出行、就醫等需求,開展涉電信網絡詐騙信息的監測識別(第十九條)。
(3)勞動者:若提供工作調度服務,需保障勞動報酬、休息休假權益,完善訂單分配、工作時間、獎懲等相關算法(第二十條)。
(4)消費者:不得利用算法根據消費者偏好、交易習慣實施價格歧視等不合理差別待遇,保障公平交易權(第二十一條)。
4、投訴申訴渠道建設:設置便捷有效的用戶申訴、公眾投訴舉報入口,明確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受理並反饋結果(第二十二條)。
(四)監督管理配合合規義務
這是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對接監管部門管理的法定義務,主要包括遵從算法分級分類管理、完成算法備案(變更/註銷)、配合安全評估與監督檢查、留存網路日志並提供技術數據支持等:
1、分級分類管理遵從:配合網信部門等依據輿論屬性、社會動員能力、用戶規模等實施的算法分級分類管理(第二十三條)。
2、備案管理(針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等特定算法推薦服務場景的專項要求)
(1)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企業,需在提供服務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算法備案,填報名稱、算法類型、自評估報告等信息(第二十四條)。
(2)備案信息變更的,10 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終止服務的,20 個工作日內辦理註銷備案並做好妥善安排(第二十四條)。
(3)完成備案後,在網站、APP 等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並提供公示信息鏈接(第二十六條)。
3、安全評估與監督檢查配合
(1)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企業,按國家規定開展算法安全評估(第二十七條)。
(2)依法留存網路日志,配合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的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支持(第二十八條)。
(五)禁止性經營行為義務
《規定》還明確劃定算法應用的紅線,禁止利用算法實施操縱網絡輿論、壟斷與不正當競爭、虛假運營等違法違規行為。即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實施以下行為,違者將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追責:
1、虛假註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點讚 / 評論 / 轉發,屏蔽信息、過度推薦、操縱榜單或熱搜,干預信息呈現以影響網絡輿論(第十四條)。
2、對其他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實施不合理限制,妨礙其合法服務運行,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第十五條)。
3、通過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算法備案(第三十三條)。
4、拒不配合監管部門的安全評估、監督檢查,或未按要求留存網路日志(第二十八條)。
(六)其他相關法律風險
事實上,在算法技術應用的過程中,除了以上合規風險之外,如利用算法技術實施了某些不當商業行為,還可能涉及到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法律風險。
如在湖南影視劇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糾紛案中 [1] ,用戶在該某AI 搜索引擎中輸入 “我要看某影視劇” 等相關提示詞後,產品會從海量結果中篩選並優先展示多條鏈接,且多數直接指向提供影視劇盜版資源的網站,原告認為該行為侵害其信息網絡傳播權,遂向長沙市開福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損失並賠禮道歉。雖然本案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但從公開的司法意見來看,該行為被認定為侵權的意向極高。
再比如,在廣州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 [2] ,某文化公司系案涉文章著作權人,某傳媒公司轉載該文後,某科技公司通過 RSS 技術從科普網接入該文,經文本分類算法發布於平臺科技版塊,二被告均無合法授權,某文化公司訴請二者承擔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民事責任,索賠 15 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法院最終支持了某文化公司的訴求,並指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平臺內容分發主體的選擇、預防侵權的技術模式選定及侵權風險的應對方式等問題上均具備相應的選擇優勢。如網絡服務提供者未採取預防侵權的必要技術措施,則應根據其所提供網絡服務的性質、方式、管理信息能力、獲利分配模式等因素,確定其相應的幫助侵權責任。
因此,如利用算法技術不當,有可能構成侵犯他人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這也是算法推薦服務過程中要注意的合規風險。
三、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服務提供者如違反上述合規義務,將根據情節輕重面臨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暫停信息更新等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如算法推薦服務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合規提示
綜上,企業應用算法技術時,一方面需遵守監管機構的各項合規要求,若未達標將面臨相應行政處罰;另一方面,若算法技術使用不當,還可能涉嫌侵害他人民事權利或構成不正當競爭,進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上述兩種情形均會對企業正常經營造成不利影響,建議企業高度重視並做好相關合規管理工作。
[1] 參見《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發布2024年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調解典型案例的通知(國知辦發保字〔2025〕50號)》。
[2] 參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1)粵73民終56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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