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惠台31项政策对台湾医疗产业西进之影响

陈晓蓁律师、翁乃方律师、游淑君律师(台湾)
温坚坚律师(大陆)

2018年2月28日,大陆国台办、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31项惠台措施」),内容涵盖金融、就业、教育、医疗、影视等多个领域。在医疗领域部分,明列4项与医疗产业密切相关之开放措施,开放层面从医师资格考试到于当地执业之执业注册申请,旨在吸引台湾医学专业人才进入大陆提供医疗专业服务。以下本文将试图从台湾医疗人才与医疗机构在大陆发展之现况切入,探讨31项惠台措施的可能影响。

医疗人才

一、早期台湾医师登陆执业限缩,不利台湾医师进入

早期台湾医师欲登陆执业者,可经由「考试」或「认定」方式以取得大陆医师资格后注册执业,亦可经由申请「短期行医」方式于中国大陆行医。

对欲取得大陆医师资格执业者而言,可选择透过「考试」或「认定」为之。台湾地区居民若欲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之规定,具备中国大陆或台湾之完整医学学历或实习合格经历,方得参加中国大陆相应类别之大陆医师资格考试。若不欲藉由考试途径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者,则可视其是否符合(1)于2007年12月31日前具有在台执业满五年之资格、(2)具有专科医师执照,且(3)仍执业中之条件,选择依2008年实施之《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下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直接办理换发大陆医师资格证书而取得大陆医师资格[3]除以上述方式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行医外,中国大陆于2009年实施《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宣布具有医师执照之台湾医师得申请于大陆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三年的临床诊疗活动之执业注册[4],对欲于中国大陆行医之台湾医疗人士提供另一登陆执业之管道。

二、31项惠台措施抢攻医疗人才,台湾医疗专业人才取得大陆医师执资格及执业注册申请途径多元

为吸引医疗专业人才,此次31项惠台措施放宽医疗部分之进入门坎及明列台湾医师登陆执业之途径,分别为:一、开放在大陆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之硕士研究生于学习一年后,可报考大陆医师资格考试(第13、26项);二、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可申请执业注册于大陆执业(第27项);三、台湾医师可选择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或按照短期行医规定申请于大陆执业(第28项)。

值得注意的是,除重申原已依相关规定藉由考试或认定而取得大陆医师资格人士之执业注册申请(第27项)及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之申请(第28项后段)外,此次惠台措施亦开放于中国大陆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之台湾学生,于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即可依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之相关规定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对于已取得医学院学历之医学院学士及台湾医师而言,又提供更多符合大陆医师执照考试资格之途径。 附带一提,因本次31项惠台措施执业考试亦开放护理师执业资格之报考(第13项、《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第20项),医师可把护理团队一起带去[5],更可令医师不受行医习惯地无缝接轨执行业务。

医疗机构

一、中国早期仅开放外资以与中国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不允许独资的投资型态

2000年7月,中国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6],规定外资申请在中国境内投资医疗机构,仅能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之,明文限制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将不予批准。此外,中方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合资合作期限不得超过20年(但期限届满前得申请延期)、不得设置分支机构,医疗收费价格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的相关规定。 截至目前为止,台资成功赴陆投资医疗机构的案例有:台湾坜新医院所属的联新国际医疗集团与上海电力医院合资建立上海辰新医院(2003年)、旺旺集团在湖南省设立长沙旺旺医院(2005年)、台塑集团在福建省投资的厦门长庚医院(2008年)、明碁友达集团在江苏省投资的南京明碁医院(2008年)、福特六和集团在江苏省合资成立昆山宗仁卿纪念医院[7]、以及由东菀台商协会筹资设立于广东省的东菀台心医院[8]至于上海瑞东医院(2007年),则是由台资透过收购股权的方式取得大陆地区现有医疗机构的控股股权[9],将医疗机构由内资变更为中外合资。

二、直到2010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10]才提出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并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中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

与外国投资者相比,台湾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投资设立医疗机构享有更为优惠的政策,中国大陆也就此陆续发布相关法律、法规。继两岸于2010年6月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2010年10月,中国发布《台湾服务提供商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11],开放台资以独资形式在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以及海南省设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台资独资医院必须缴交由经济部核发台湾(医疗)服务提供商证明书向大陆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此之前,台湾医疗服务业者需要取得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之投资许可[12],此外,该办法要求应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基本标准,且三级或二级医院投资总额分别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以及2000万元人民币,但允许台资独资医院得自主选择经营性质为营利性质或非营利性质,并分别就其性质明列不同作业规定。联新国际医疗集团于2011年获准独资设立上海禾新医院,成为中国首家台资独资医院,投资金额约2,357万美元。[13]

2013年12月30日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14],将台湾服务提供商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由省级卫生部门负责审批。然需注意者为,在具体地级市是否可行仍受限于地方性法规。2017年12月江苏省昆山市在北京召开第五次「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部省际联席会议」,推出许多惠台利多政策,包括会议中表示开放台湾服务业者在昆山设立独资医院的意愿[15],相信近期之内台资独资医院在昆山的设立即将落实,成为台湾医疗服务业者之新契机。

31项惠台措施于中国各地之具体落实

31项惠台措施自2018年2月28日公布施行以来,已见部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依循其意旨发布相关实施规定。2018年3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率先制定实施《关于促进莆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第1条即明定鼓励和支持胞来莆投资医疗健康,建设两岸医疗健康产业合作先行区等。旨在藉由引进台湾高端医疗技术,加速推动当地医疗产业全面升级。筹设中的国际妈祖健康城,即为两岸医疗合作先行区的核心项目,目前已引进台湾鸿海集团参与投资[16]

厦门市于2018年4月10日发布之《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除允诺将协助台湾医疗人才取得大陆医师资格、申请在厦门执业注册及短期行医外(《若干措施》第41条),亦延续2011年颁发实施的《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允许台湾同胞在厦门设立独资医院,取消投资总额门坎等利多基础,进一步开放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可以独资形式开设高端养老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厦门可以独资形式申办个体诊所和医学检验实验室(《若干措施》第30条)。

2018年5月31日,上海市发布《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与医疗相关者共计4条,偏重医疗人才的引进。《实施意见》第43条就台湾同胞参加上海市医师资格考试部分,明定其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分数线、收费标准等均与报考同类别的大陆考生相同。此外,亦支持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者申请在上海执业注册(《实施办法》第44条)以及允许台湾医师在上海申请短期行医(《实施办法》第45条)。就医师以外之护理人员,允许台湾同胞在上海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和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在当地申请执业(《实施办法》第47条)。

结语

从上述现况介绍可知,中国大陆已逐步放宽台湾医疗人才与医疗机构赴陆发展之限制,加上近来智慧医疗兴起,中国大陆对发展高端科技医疗需求猛烈,31项惠台措施与各地落实措施的发布,明白宣示将大力借重台湾高质量的医疗人才与高端医疗技术,对于台湾医疗人才与医疗产业相关企业而言,无疑开启另一广大市场之契机。然而,31项惠台措施仍属宣示性政策,具体落实仍有待各地政府后续发布相关实施细则,例如,此次惠台31项措施虽然允许台湾医师在中国注册执业,但依据中国大陆法规,医院须有主任级或副主任级的医师,才能开设新科别,而台资民营医院难以从当地公立医院体系招聘相当级别的陆籍医师,因此台湾医师在大陆医疗机构执业时能否比照陆籍医师之职级认定,不仅影响台籍医师的执业权益,亦连带影响台资民营医院能否藉由招揽台湾名医开设新科别。此外,要建构一个高水平的医疗团队,不只有医生,还需有经验丰富与技术纯熟的医事人员,此次惠台31项措施虽开放护士、执业药师等医事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但取得执业资格后,执业范围是否受有限制,将连带影响台资民营医院之人力调度及经营成本。又,厦门准设高端养老机构、个体诊所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符合何种条件始可投资、设置上有何限制等,凡此实施细节均需仰赖各地方政府制定相关规范。因此,在拟赴陆投资执业前,除应在事前全盘了解拟投资地区相关医疗管理法规与限制,并应了解中央与各地政府对于拟投资产业有无特殊的投资限制等,以期在了解相关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妥善的投资规划与布局。

[1]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9条、第11条。

[2] 《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1项。

[3] 参考《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3条、第6条、第10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台港澳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

[4] 参考《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2条、第3条、第9条、第20条。

[5] 参考,人间福报,「大陆惠台措施 台医想试水温」。

[6]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2条、第8条、第17条、第19条、第22条、第28条,第35条。

[7] 郑雅文,服贸协议、自经条例与国际医疗的冲击评析,台湾公共卫生学会,台湾卫志第33卷第4期(2014), 第341至342页。

[8] 数据源:http://www.dgtba.org/plus/view.php?aid=910,最后浏览日:2018年5月15日。

[9] 数据源:http://www.mychinabusiness.com/magazine/0912/home08.html,最后浏览日:2018年5月15日。

[1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第1条第5项。

[11] 关于印发《台湾服务提供商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0号)第10条、第11条、第15条、第16条、第35条。

[12] 台湾经济部商业司网站,数据源:https://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653,最后浏览日:2018年5月15日。

[13] 数据源:http://www.ecfa.org.tw/ShowDetail.aspx?nid=1121&pid=1044 ,最后浏览日:2018年5月15日。

[14] 《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第3条第1项。

[15] 数据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221/1077175.htm,最后浏览日:2018年5月15日。

[16] 数据源:http://fjrb.fjsen.com/fjrb/images/2018-04/19/14/2018041914_p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