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技术报告并非提起诉讼或行使专利权之前提要件(台湾)

2017.01.12
蔡毓贞 律师

智慧财产法院于民国106年1月12日作成105年度民专上字第30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新型技术报告并非提起诉讼或行使专利权之前提要件。

本号判决事实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之法定代理人为系争专利之专利权人,于未依专利法第116条取得新型专利技术报告新型专利前,即由被上诉人营运长召开记者会,散布指摘上诉人侵害被上诉人系争专利权之不实讯息。嗣系争专利因不具进步性为由撤销,上诉人爰依专利法第117条、民法第184条第1前段、第195条第1项等规定,向被上诉人请求损害赔偿。

本号判决援引大法官释字第507号解释理由书,及专利法与提示新型专利技术报告相关规定之修法历程及立法理由,认定新型技术报告并非提起诉讼或行使专利权之前提要件,且新型技术报告之取得有时旷日废时,在急迫之情形下若一律要求须提出新型技术报告始得免除不当行使专利权致侵害他人权利之责任,显然不当限制权利人之权利行使,因此,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是否侵害他人权利,仍应视其行使权利之具体方式而定,除非专利权人已取得对其不利之新型技术报告却隐藏之、或依业界通常知识显然明知其专利权具有撤销事由存在、或在行使新型专利权前未征询专业意见即恣意行使新型专利权等情形,而可认其有不当行使专利权侵害他人权利之故意过失外,若专利权人已尽相当之注意义务确信其专利权之行使为正当,实难仅因其未出具新型技术报告即率尔认定专利权人有侵权之故意或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