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专利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台湾)

蔡毓贞 律师
经济部于民国105年6月29日以经济部经智字第10504602860号令修正发布「专利法施行细则」第26、51、53条条文。
首先,鼓励申请人以电子方式申请专利及推动无纸化,本次修正第26条增订优先权证明文件正本得以智财局规定之电子文件代之,但应释明其与正本相符。
修正第51条增订第四项,明订有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得于设计内容说明简要说明其内容。举例而言,第三款立法理由指出,「成组物品之设计,对于个别物品于其图示呈现时,为避免不清楚该物品为何物品者,必要时应于设计说明载明各构成物品之名称。」
此外,修正第五十三条系为配合专依法修正所开放的多样设计态样,参考美国专利法施行细则之规定,以「应具备足够之视图,以充分揭露所主张设计之外观」之实质规定,取代现行条文「应具备立体图及六面视图」之形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