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授权人主要义务系于专利授权期间 使被授权人可依授权契约实施专利权 但并无移转专利权予被授权人之义务(台湾)

陈品蓉 律师
台湾高等法院于民国105年6月1日作成104年上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专利授权人主要义务系于专利授权期间,使被授权人可依授权契约实施专利权,但并无移转专利权予被授权人之义务。

本号判决事实为被上诉人主张:伊与上诉人公司日签订系争契约,约定伊将所有系争专利授权上诉人公司可在中国大陆生产及销售;上诉人公司应分期支付伊权利金计3,000万元,但除第一张支票已兑现外,其余已到期之支票均未获支付,故提起本件诉讼请求。

本号判决指出专利授权人之主要义务在于专利授权期间,使被授权人可依据授权契约实施专利权,惟专利授权人无移转专利权予被授权人之义务。故倘被授权人于授权期间,授权人本于专利授权契约之本旨,使被授权人得依约实施专利权,纵使专利权嗣后经举发撤销确定,致专利权自始不存在而无法继续实施专利权,然并非以自始不能之给付为契约目标者,在专利权未经撤销确定前,当事人间之授权契约应属有效,被授权人于其实施专利权期间,自应依约给付授权金。

本号判决进而认定被上诉人确已依系争契约所定验收标准将相关技术移转予鹰谷公司,并经上诉人公司审核确认予以验收,则依系争契约之约定,上诉人公司自有按期给付权利金之义务等理由,认被上诉人主张有理由,驳回上诉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