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02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6修正)》淺析(中國大陸)

2026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法釋〔2026〕18號,以下簡稱“《決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是針對近年來司法實踐中較爲突出的爭議問題,對案件受理、“公之於眾”、合理使用、網絡轉載以及損害賠償等規則進一步明確。

一、擴大著作權糾紛司法救濟範圍

《決定》明確,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權民事糾紛包括確認不侵害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糾紛,以及因申請訴前、訴中停止侵害行爲所產生的損害責任糾紛。這一調整意味著,著作權糾紛的司法救濟不再局限於傳統的“權利人起訴侵權人”。實踐中,企業收到律師函、平臺投訴或者侵權警告後,如果認爲自身並未侵權,可以通過確認不侵害著作權之訴主動尋求司法救濟。同時,對於權利人錯誤申請行爲保全並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也進一步明確了相應的民事責任救濟路徑。

因此,律師在處理著作權爭議時,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實際訴訟需求選擇適當的訴訟路徑,而不能僅考慮傳統侵權訴訟。

二、合理使用進一步明確:公共場所拍攝不等於可以自由商業利用

《決定》將原司法解釋中的“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調整爲“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並進一步明確,對公共場所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的,可以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範圍再行使用;但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設置、陳列或者公開傳播。這一規定對於商業主體尤其值得關注。

因此,實務中應當區分“可以接觸、拍攝作品”與“可以商業化利用拍攝成果”兩個不同問題。企業不能僅因作品處於公共場所,就認爲其可以自由使用。

三、“網絡公開作品”不等於“可以自由轉載”

本次修正進一步明確,著作權法關於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規則,並不適用於報紙、期刊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之間的相互轉載,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之間相互轉載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規則對微信公眾號、官方網站、新聞資訊平臺等內容經營主體具有直接影響。實踐中較爲常見的誤區是:“文章已經在網上公開,因此可以轉載。”這一認識並不準確。

作品在網絡上公開,只意味著公眾可以接觸,並不意味著著作權人放棄著作權。對於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而言,轉載其他網站、公眾號或者網絡平臺上的文章,原則上仍應取得相應授權,除非存在合理使用等其他法律依據。因此,企業在轉載網絡文章、圖片、視頻等內容前,應審查權利來源、授權範圍及使用方式,並保存相關授權憑證。

四、損害賠償更加重視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在實際損失、違法所得以及合理權利使用費難以確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適用法定賠償規則確定賠償數額,並綜合考慮作品類型、被訴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性質及後果等因素。

由此可見,著作權侵權賠償並非簡單按照侵權數量機械計算,侵權人的主觀狀態及侵權行爲後果也具有重要意義。對於權利人而言,應盡可能舉證證明侵權規模、持續時間、傳播範圍及商業獲利情況;對於被訴侵權人而言,則應積極證明不存在明顯過錯,例如具有合理授權依據、已經履行必要的版權審查義務,以及收到通知後及時採取刪除、停止傳播等措施。

本次著作權司法解釋修正體現出著作權司法保護進一步精細化的發展趨勢。其核心並非單純強化權利人的保護,而是在數字傳播環境下進一步明確“什麽屬於公開、什麽屬於合理使用、什麽屬於合法轉載,以及侵權責任應當如何承擔”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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