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026

《商事調解條例》— 開啟商事爭議解決新篇章(中國大陸)

為規範商事調解活動,有效解決商事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商事調解行業發展,優化營商環境,我國首部專門規範商事調解活動的行政法規——《商事調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25年12月31日公佈,將於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其出臺標誌著我國商事調解制度結束了長期缺乏統一上位法規範的歷史,是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的關鍵舉措。

《條例》構建了從主體准入到效力保障的完整制度體系。首先,明確界定適用範圍,將商事調解限定於解決貿易、投資、金融、運輸、房地產、工程建設、智慧財產權等領域的商事爭議,明確排除婚姻家庭、勞動人事等非商事爭議(第二條)。其次,嚴格規範調解組織與人員,規定設立商事調解組織需滿足發起人為非營利法人、有30萬元以上資產、5名以上商事調解員等條件,並實行市級初審、省級批准的兩級審批程式(第八、九條)。商事調解員需滿足四類資質之一,例如: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且有3年調解經驗;或律師、仲裁員、法官等法律從業滿3年;或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已從事商事調解工作滿3年,並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第十二條)。再者,確立核心程式規則,強調調解必須基於當事人自願申請,一方拒絕則不得調解(第十四條);以不公開為原則,調解方負有嚴格保密義務(第十九條);並明確線上調解與線下調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條)。最後,強化協議效力保障,明確規定商事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二十二條),並可通過司法確認獲得強制執行力,涉外商事調解協議可依國際條約尋求境外執行(第二十三條)。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在多方面體現了前瞻性設計。一是突出國際化導向,支援國內商事調解組織到境外設立業務機構,也允許境外商事調解組織在自貿試驗區、海南自貿港設立機構開展業務(第二十四條);鼓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動調解員能力水準國際互認(第二十五條);並支援粵港澳大灣區商事調解規則銜接與機制對接(第二十六條)。二是鼓勵科技賦能,明確鼓勵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提高調解質效(第十八條)。三是探索機制創新,在自貿試驗區、海南自貿港等區域,可試點建立商事調解員獨立開展涉外商事調解活動的相關制度(第二十四條),借鑒了國際上的靈活實踐。四是構建雙層監管,確立了司法行政部門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組織自律管理相結合的模式(第四、五條),並設立了針對違規行為的明確罰則(第二十八至三十條)。

總體而言,《條例》的實施具有深遠意義。一方面,為市場主體提供了高效、靈活、保密的爭議解決新選項,有助於降低解紛成本、維繫商業關係。另一方面,通過系統性的制度供給,旨在培育有國際影響力的商事調解組織,提升我國在國際商事爭議解決領域的話語權和競爭力(第六條)。此外,《條例》通過完善與訴訟、仲裁等的銜接機制(第七條),有力推動了“調解+訴訟/仲裁”有機聯動的大調解格局形成,成為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法治保障。隨著配套細則的完善和實踐的深入,商事調解有望成為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中與訴訟、仲裁並駕齊驅的重要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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