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026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正式稿出台(中国大陆)
工信部等十部门于2026年3月20日公布《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同日起实施。相较于2025年8月份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发生的变化不大,但强化了人工智能伦理审查的合规要求,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一、强化审查的刚性
首先,从名称上来看,《办法》将原来的“管理服务办法”改为“审查与服务办法”,突出了审查的前置性要求。此外,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办法》第九条明确要求所有从事人工智能(以下简称AI)科技活动的单位必须设立伦理委员会,不具备条件的须委托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即对于从事AI科技活动的单位来说,设立伦理委员会已经不属于一个可选项,而是必需要执行的合规义务。再者,《办法》第十一条还要求服务中心不得对同一项目既审查又复核,杜绝利益冲突,也可见对于伦理审查切实得到实施与执行的重视。即,《办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正式进入人工智能企业的合规义务清单。
二、确立七项伦理基本原则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办法》第三条删除了“尊重知识产权”、“强化责任担当”等原则,增加了“保护隐私安全”,正式确立了人工智能伦理的七项基本原则,即1. 增进人类福祉;2. 尊重生命权利;3. 坚持公平公正;4. 合理控制风险;5. 保持公开透明;6. 保护隐私安全;7. 确保可控可信。
三、形成六大审查维度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办法》提出的审查重点与基本原则大致上可以一一对应,形成了包括人类福祉、公平公正、可控可信、透明可解释、责任可追溯、隐私保护的六大审查维度,覆盖了AI的整个生命周期,审查重点也更加明确细致,具有可操作性,也有利于企业从这六个方面自查检测。
四、加强处罚力度
在征求意见稿中,如发生违规行为只依据《科技进步法》进行相应处罚,但《办法》中则列明在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或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相关工作的过程中,违反《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给予相应处罚。这不仅更加明确了处罚的依据,事实上也加强了处罚的力度。
五、合规建议
综上,可以看出《办法》确实明确了人工智能伦理审查的强制性要求,增加了人工智能企业的合规义务,体现了监管单位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安全性的重视与社会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安全性的迫切需求,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自查,以保证自身产品的安全性:
- 是否已设立/委托AI伦理审查机构;
- 是否已制定伦理审查与应急制度;
- 是否所有AI项目先审查后开展;
- 是否高风险项目已完成专家复核;
- 是否全流程留痕、日志可追溯;
- 是否隐私与数据安全全覆盖;
- 是否定期跟踪与风险上报机制到位;
- 是否完成平台登记与年度报告。
一、强化审查的刚性
首先,从名称上来看,《办法》将原来的“管理服务办法”改为“审查与服务办法”,突出了审查的前置性要求。此外,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办法》第九条明确要求所有从事人工智能(以下简称AI)科技活动的单位必须设立伦理委员会,不具备条件的须委托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即对于从事AI科技活动的单位来说,设立伦理委员会已经不属于一个可选项,而是必需要执行的合规义务。再者,《办法》第十一条还要求服务中心不得对同一项目既审查又复核,杜绝利益冲突,也可见对于伦理审查切实得到实施与执行的重视。即,《办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正式进入人工智能企业的合规义务清单。
二、确立七项伦理基本原则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办法》第三条删除了“尊重知识产权”、“强化责任担当”等原则,增加了“保护隐私安全”,正式确立了人工智能伦理的七项基本原则,即1. 增进人类福祉;2. 尊重生命权利;3. 坚持公平公正;4. 合理控制风险;5. 保持公开透明;6. 保护隐私安全;7. 确保可控可信。
三、形成六大审查维度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办法》提出的审查重点与基本原则大致上可以一一对应,形成了包括人类福祉、公平公正、可控可信、透明可解释、责任可追溯、隐私保护的六大审查维度,覆盖了AI的整个生命周期,审查重点也更加明确细致,具有可操作性,也有利于企业从这六个方面自查检测。
四、加强处罚力度
在征求意见稿中,如发生违规行为只依据《科技进步法》进行相应处罚,但《办法》中则列明在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或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相关工作的过程中,违反《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给予相应处罚。这不仅更加明确了处罚的依据,事实上也加强了处罚的力度。
五、合规建议
综上,可以看出《办法》确实明确了人工智能伦理审查的强制性要求,增加了人工智能企业的合规义务,体现了监管单位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安全性的重视与社会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安全性的迫切需求,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自查,以保证自身产品的安全性:
- 是否已设立/委托AI伦理审查机构;
- 是否已制定伦理审查与应急制度;
- 是否所有AI项目先审查后开展;
- 是否高风险项目已完成专家复核;
- 是否全流程留痕、日志可追溯;
- 是否隐私与数据安全全覆盖;
- 是否定期跟踪与风险上报机制到位;
- 是否完成平台登记与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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