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023
Sean Liu
加密資產業界在2022年連續暴雷,其中以FTX交易所破產影響最大、迄今餘波盪漾。但很多人仍未必了解:要防止加密貨幣交易所或者其他中心化業者挪用客戶資產、過度使用槓桿等不當操作,必須要事業所在地國家有針對性的立法,要求事業具備一定資格及實施一定標準以上的治理制度;如果只有反洗錢或證券交易法等傳統法規,對於消費者或投資人的保護是顯然不足的,因此修法或制定新法有其必要。
但另一方面,加密資產植基的分散式帳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有省略中間人、抗審查及強化隱私等優點,可應用於支付、去中心化金融、NFT(non-fungible token)、身分識別、通信及社交等領域,相關去中心化程式之開發與運行又往往與加密資產之發行及交易緊密連結,例如以加密資產做為開發資金、獎勵或支撐其應用生態,甚至以太坊等POS(proof of stake)公鏈須以代幣質押及獎勵做為持續運行的基礎。因此,加密資產的發行與交易固然有許多中心化的業者參與其中,涉及資訊不對稱、代理人風險等,需施以相應管制。但與此同時,各種去中心化程式的開發與應用也正在高速發展,如果具備資訊透明、非託管(non-custodial)、決策分散等去中心化特質,那就未必要管制,或至少是不同方式的管制,才不會扼殺創新。
2017年的ICO(initial coin offering)泡沫將加密資產帶入主流媒體及大眾的視野。其後我國除先修訂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洗錢防制機制,及由金管會發布判斷虛擬通貨是否有價證券之函令外,迄今尚未推出針對加密資產交易所或者其他中心化的加密資產服務業者之管制法案。報載金管會主委在FTX事件後重申:政府已在跨部會協商中,將參考各國監管趨勢、了解加密資產的定性,以研議監理架構與方向。
以國外監理發展而言,目前最為人稱道的是歐盟甫推出的MiCA(Market in Crypto-Assets)草案。MiCA草案歷時至少三年時間,在歐盟理事會、歐盟執委會、歐洲議會相關成員徵詢各界意見及不斷協商折衝下,終於2022年10月定稿,預計2023年第1季通過、2024年下半年以後逐步實施。MiCA將加密資產(crypto assets)主要劃分為資產掛勾代幣(asset-referenced tokens)、法幣掛勾代幣(fiat-referenced tokens)、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s)等等,管制範圍主要針對中心化加密資產的發行者及中心化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
MiCA在法案前言中表明:如果加密資產服務是以完全去中心化方式提供、不涉及任何中間人,即不在MiCA管制範圍;且加密資產如無從辨識其發行者,亦不適用該法案關於發行的相關規定。針對上述暫不納入管制的去中心化加密資產及服務,連同其他爭議仍大的加密資產新興應用(例如NFT)等議題,MiCA限期歐盟執委會另提出評估報告及立法建議。
歐盟MiCA法案最值讚許之處,並非其如何高明或完善,而是主事者落落大方承認,對於加密資產相關技術及發展可能性不全然了解,所以不貿然驟下重手、亂槍打鳥。即便去中心化協定及相關應用仍存有許多爭議(例如代碼安全或有疑慮、代幣經濟模型未必完善、開發決策權集中等等),歐盟仍決定循序漸進,先針對影響使用者最大的中心化加密資產發行者及服務提供者進行管制,以避免阻礙去中心化科技的應用及發展。
反觀大西洋彼岸,美國SEC(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在主席Gary Gensler帶領下,對於加密貨幣業界採取以個案執法代替立法(regulation by enforcement)的手段,三不五時引用一甲子以前的Howey test(美國最高法院1946年作成關於判斷有價證券的標準),無限上綱地適用於各種加密貨幣應用及服務,對個別業者提出警告或訴訟,迫使業者在個案中屈服、和解及繳納罰鍰。但事過境遷,業界應該遵循的一般性規範仍然不明,標準似僅存乎Gensler主席一心。
日前,SEC在Gensler主席主導下,迫使美加密貨幣交易所Kraken與之和解,停止為用戶提供以太坊代幣質押服務。但和解後,究竟SEC是打算僅禁止類此託管型(custodial)、中心化的質押服務(staking as a service, SaaS),還是也可能及於非託管型(non-custodial)、相對去中心化的質押服務協定(例如Lido)?由於欠缺通案標準,業界議論紛紛之餘,還是無所適從。同為SEC委員的Hester M. Peirce對此決定提出不同意見稱:以個案執法行動對於新興產業表述法規範為何,既不公平,也沒有效率;甚至直言批評:直接迫使業者關閉,而非提出一套可行的方案讓業者遵循,是管制者的怠惰。誠哉斯言,真是擲地有聲!
我國金管會是金融科技及加密資產業界的主要管制者,曾多次公開表明將參考外國法制發展、循序漸進地就加密資產推出適當管制規範。筆者期許金管會見賢思齊,循歐盟模式,優先針對中心化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及發行者提出管制措施,以避免類此中心化業者可能有的資訊不對稱及代理人風險。同時應更積極了解去中心化的區塊鏈應用發展情形,在兼顧使用者權益與新創科技發展的前提下,研議管制的必要性及適當方法。
(本文原刊載於風傳媒 https://www.storm.mg/article/4733126 )
本網站上所有資料內容(「內容」)均屬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權利,除非獲得本所事前許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下載、散布、發行或移轉本網站上之內容。
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所有內容未必為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本所及其編輯群不保證內容之正確性,並明示聲明不須對任何人就信賴使用本網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內容,而據此所為或經許可而為或略而未為之結果負擔任何及全部之責任。撰稿作者之觀點不代表本所之立場。如有任何建議或疑義,請與本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