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金管會發布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

2023.09

陳信宏、李鈺婷

近年來,隨「永續發展」意識抬頭,包含臺灣在內等多數國家已陸續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於財務報告或永續報告書中揭露「永續資訊」。為制定國際一致適用之揭露規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轄下之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於2023年6月26日,發布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下稱S1)及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下稱S2),旨在增加永續資訊之可比較性並防止漂綠,該規範於2023年7月25日經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發布認可。

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為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經與相關部會研議,於2023年8月17日發布「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以下析述S1、S2之揭露重點及金管會研議之接軌方式:

一、揭露內容:

1. S1: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

旨在強調永續資訊與財務報表之連結,要求報導個體範圍應相同(採合併報表),並應沿用財報之重大性定義,此外,永續資訊之重大假設需與財報編製一致、永續資訊揭露時點亦需與財報相同。

2. S2:氣候相關揭露

旨在要求企業揭露氣候相關風險及機會對其策略之影響,如:轉型至低碳經濟之計畫、氣候相關目標、訂定轉型計畫所使用之假設及條件。此外,企業尚須揭露與氣候相關目標之額外資訊,包含設定及檢視目標達成情形的方法;目標達成的績效;目標涵蓋的溫室氣體類型、範疇、係屬總量目標或扣除碳權抵換後的淨額目標、仰賴碳權達成目標的程度、碳權是否經第三方認證、碳權的類型等

3. 過渡規範:

為給予企業充分彈性以準備因應,金管會將允許企業採用永續準則的豁免項目(包括首年度僅需考量氣候議題、溫室氣體範疇3延後一年揭露、首次適用年度免揭露比較期間資訊、主管機關可另定溫室氣體計算標準等),並就量化難度較高的揭露事項(例如:氣候相關風險的預期財務影響、氣候情境分析及韌性評估),可依企業現行的技術、資源及能力揭露質性資訊,另涉及估計事項(例如:氣候風險及機會對企業資產及營運活動的影響金額及比重、溫室氣體範疇3)亦可依現行合理可佐證的資料估算。

二、接軌方式:

考量與國際永續資訊的可比較性,將以直接採用(adoption)方式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並經金管會完成認可後適用。2026年首次適用之IFRS永續揭露準則須包含S1及S2,2027年及以後金管會將視ISSB研訂永續揭露準則情形,逐號評估認可各號IFRS永續揭露準則。

三、適用對象及時程:

金管會規劃自2026年會計年度起分三階段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

1. 2026年: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適用。

2. 2027年:資本額達50億元以上未達10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適用。

3. 2028年:其餘所有上市櫃公司適用。

四、揭露位置及時點:

金管會將修正年報編製相關規定,新增永續資訊專章,規範國內上市櫃公司於年報專章依IFRS永續揭露準則揭露相關資訊,並提前與財務報告同時公告。

由於S1、S2揭露範圍應與財務報告範圍相同,故納入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均需納入母公司之揭露範圍,對業者之法令遵循將有實質影響,故上市櫃公司宜注意此項規範實施之進程,及早規劃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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