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規範修正

新知 2024.03
翁乃方、周靖媛
2023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金管會公布純網路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案審查結果

新知 2023.05
翁乃方、許家綺
2023 年 2 月 24 日

電支條例修正,律師得認證申請書件、增加主管機關裁量彈性(臺灣)

新知 2023.02
陳威克
2022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金管會自2022年8月受理純網路保險公司設立之申請

新知 2022.08
翁乃方、許家綺
202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最高法院認定具經濟價值之虛擬貨幣為銀行法規範之「款項」或「資金」

新知 2022.07
莊薇馨、陳威克
2022 年 7 月 25 日

數位人權與制度保障

新知 2022.07
鄭伊芳、李鈺婷
2022 年 4 月 14 日

我國電子支付與第三方支付之監理架構簡介(臺灣)

專論 2022.04
莊薇馨、陳威克
202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金管會及聯徵中心規劃推出個人信用評分資料便捷轉交機制

新知 2022.03
黃郁婷、許家綺
2021 年 12 月 1 日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7條第1項辦理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文件(台灣)

黃郁婷 律師、謝伯駿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1年9月30日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第1項所定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文件、資料及方式。
2021 年 12 月 1 日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草案介紹(台灣)

劉昱劭 律師、許芸瑋 律師、許家綺 實習律師 隨著國人對無接觸交易的接受度提高,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在輔助資金流動上的地位日益重要,為健全洗錢防制的管制體系,經濟部公告草案將支付業者納入監管,本文將針對該草案重點進行說明。
2021 年 10 月 1 日

行政院指定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納入洗錢防制事業範圍(台灣)

劉昱劭律師、謝伯駿律師 我國洗錢防制法規是以金融機構為主要管制對象,但例外兼及其 […]
2020 年 5 月 4 日

台灣證券性質虛擬通貨發行及交易規範重點摘要及修訂建議(台灣)

黃郁婷 律師 莊薇馨 律師[1] 一、STO發行及交易規範重點摘要 1. 台灣金 […]
2019 年 10 月 23 日

大數據時代下的電商及科技巨頭的機會與挑戰

隨著網際網路的發達,在大數據時代下,數據資料來源越來越多,資料量也較以往倍增,更加凸顯個人之資料安全及隱私權益保障之風險及問題,對此,各國政府逐步提高個人資料保護的水準
2019 年 9 月 30 日

化雞肋為雞排:再提新創事業群募制度檢討

英國股權群募制度是各國中的翹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日前就其股權群募制度提檢討報告,建議要師法英國。於英國2017至2018單一會計年度,其新創股權群募制度(Seed Enterprise Investment Scheme)共嘉惠2320家成立2年內、員工數25人以下的英國新創公司,總募資金額約1億8900萬英鎊,如按人口比例調整,台灣的股權群募成績要趕上英國的話,必須達到約台幣25億元。
2019 年 8 月 30 日

ICO趨勢才剛開始,金管會別把「證券型虛擬通貨函令」當成終點

自2017年的ICO(Initial Coin Offering,即初次代幣發行)亂象以來,全世界的證券主管機關都在考慮如何對構成有價證券之虛擬通貨(cryptocurrency)發行進行管制,惟迄今仍未見兼顧投資人保護與科技發展的完善法制推出及適用。金管會2019年以來陸續召開公聽會聽取意見後,6月底推出有關證券型虛擬通貨的規範要點,預計10月公布施行。
2019 年 7 月 29 日

從CherryPay案例看跨境匯兌在我國及外國立法例相關法令發展

隨著全球化時代來臨,跨境移動人口數量逐漸增加,促使跨國匯款需求達到空前的規模,再伴隨科技發展,近來有越來越多新興網路平台可直接線上媒合有跨境匯款需求的民眾,做到無須銀行即可完成跨境匯款手續。
2019 年 7 月 26 日

「新興跨境匯兌模式」之法律風險

在數位時代下,科技之發展已逐漸模糊傳統金融業與非金融業之界線,隨著網際網路之發達,針對傳統銀行之跨境匯兌業務,非金融業陸續提出有別於傳統銀行匯兌模式的「新興跨境匯兌模式」,以搶攻傳統金融業之市場。
2019 年 6 月 17 日

穩定幣的法律管制

從2018年末開始,臉書想跨足區塊鏈領域及發行穩定幣的新聞就沒有停過。日前臉書終於公布代號為Libra的白皮書,預計在2020年上半年推出以低波動資產擔保的穩定幣
2019 年 6 月 5 日

新加坡與馬來西亞將STO納管後之重要發展現況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於去年2018年11月30日更新A 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2]明確將MAS認定之證券型代幣納管之後,於今年2019年1月24日發布公告[3]以某當地業者「違反廣告限制」,於頒布上述規定後首次暫停違反者之證券代幣發行(Securities Token Offering,STO),直到業者完全符合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法》的監管要求為止。
2019 年 5 月 28 日

德國發行首件STO

在我國金管會擬定訂證券型代幣(STO)發行初步規範,舉辦公聽會聆聽各界意見,並預計於今年6月公佈正式的STO規範之際,位於德國柏林的區塊鏈公司Bitbond在今年2月宣佈,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批准其招股說明書[2],同意其百分之百控股的子公司Bitbond Finance發行德國第一件STO Bitbond Token(BB1)。
2019 年 5 月 16 日

區塊鏈技術於音樂產業之應用與著作權保護

音樂產業相關之著作權保護向來為最複雜的一塊,因應著作權無須登記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特性,加上音樂相關創作可能涉及不同類型之著作,如詞、曲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視聽著作、表演著作等,各項著作亦可能涉及多人參與創作,而使著作之相關權利歸屬與利用更加複雜,加上數位化時代使著作權保護與應用面臨更大挑戰。
2019 年 5 月 14 日

「具證券性質之數位代幣」(Security token)之認定標準宜更明確,否則代幣發行人之潛在法律風險猶仍存在

台灣金管會擬發布「具證券性質之數位代幣」之認定標準,並規劃將STO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範
2019 年 5 月 14 日

迫切而艱鉅的任務: 建立功能型加密貨幣之管制規範

金管會在2019年4月12日召開研商證券型代幣發行監理規範座談會,初步打算豁免分潤型及債務型等兩種證券型代幣之申報許可發行義務[2]。另就涉及公司股權結構之「股權型代幣」及換取商品或服務的「功能型代幣」,金管會則表示暫不納管,但如符合證交法有價證券定義,仍受證交法相關規定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