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金管会自2022年8月受理纯网路保险公司设立之申请

2022.08

翁乃方、许家绮

为促进保险商品创新并满足消费者多元需求,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自2021年即宣布开放设立纯网路保险公司之政策,并公告自202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受理纯网路保险公司设立之申请。

为前述政策得以落实,与纯网路保险公司设立及经营相关之4项法规皆配合修正,即「保险业设立许可及管理办法」(下称「设立办法」)、「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下称「招揽办法」)、「保险商品销售前程序作业准则」及「财产保险业经营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并在2022年6月29日发布施行。针对纯网路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业务招揽及内部处理制度及程序相关规范之重点说明如下:

一、业务范围:

纯网路保险公司系单纯利用网路或其他形式之电子传送管道,向客户销售保险商品之保险公司。纯网路财产保险公司以销售创新型保险商品为限;纯网路人身保险公司以销售保障型保险商品为限(设立办法第29-1条)。

二、最低实收资本额:

纯网路财产保险公司着重经营创新商品为主,保险契约多属一年期或短期性质,资金以短期运用为主,最低实收资本额订为新台币(下同)10亿元。纯网路人身保险公司着重经营保障型商品为主,考虑费率结构、保险金给付金额、射幸性等因素,资金将以中短期运用为主,最低实收资本额订为20亿[1](设立办法第29-3条)。

三、申请资格及书件:

1. 发起人条件:发起人应兼有金融业发起人及金融科技专业发起人。(设立办法第29-4条)

金融业发起人: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及股东,其所认股份合计应达实收资本额40%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家保险公司或设有保险子公司之金融控股公司所认股份须超过实收资本额之25%。

金融科技专业发起人:应有从事大数据资料分析(如AI、机器学习等)、介面设计、软体研发、物联网、无线通訊等业务之经验,并能提出成功之业务经营模式。

2. 申请书件:

纯网路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仍应依法备齐如设立许可申请书、营业计划书、发起人名册及证明文件等书件(设立办法第6条)。其中,考虑其经营特性,营业计划书内容依法应并记载客户身分确认机制、资讯系统与安全控管及备援作业、业务连续性计划、营运模式及保险商品规划及市场退出计划等事项(设立办法第29-6条)。

四、 营运据点:纯网路保险公司除设置总公司及客户服务中心外,不得设立其他实体营业据点(设立办法第29-1条、第29-7条)。

五、业务招揽及内部处理制度及程序之订定(招揽办法第16-1条):

1. 纯网路保险公司系利用网路等相关方式销售保险商品,故不得有保险业务员,亦不得透过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商品。

2. 因纯网路保险公司为直接销售保险商品,而无须透过保险业务员招揽。然而,纯网路保险公司依法仍应订定内部业务招揽处理制度及程序,内容至少应包含及明订以下事项:应充分了解要保人及被保险人之事项、保险商品适合度政策、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之情事、销售各种有解约金之保险商品予高龄客户时之销售方式、就高龄客户购买有保单价值准备金之保险商品时之询问了解事项、其他主管机关规定应遵行事项等。


[1] 参考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开放设立纯网路保险公司之政策目的与规划方向」新闻稿,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