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办法」 第17条第1项办理洗钱防制法令遵循声明文件(台湾)

黄郁婷 律师、谢伯骏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日前于2021年9月30日以金管银法字第11002729181号函令(下称「本令」)公告「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办法」第17条第1项所定洗钱防制法令遵循声明文件、资料及方式(如下表),本令并于该公告日起生效。业者若未完成声明而从事该办法第2条第1项第1款各目活动(即「虚拟通货业务」)为业者,金管会得依洗钱防制法第6条第4项规定,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处新台币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声明 1. 声明时点:

(1) 在国内设立登记,且于本令生效前已从事虚拟通货业务为业者:

应于本令生效后2个月内(即2021年11月30日前)办理声明。

(2) 在国内设立登记,且于本令生效后拟从事虚拟通货业务者:

应于从事该项业务前办理声明。

2. 检附以下文件向金管会办理声明:

(1) 声明书;

(2) 声明人资料表;

(3) 登记机关证明文件(如公司登记表);

(4) 章程、董监事名册及股东名册(无则免送);

(5) 业务章则及业务流程说明;

(6) 经会计师复核之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内部控制与稽核制度检查表,并出具审查意见书(本令生效后2个月内办理声明者,得于民国111年7月1日前补附本项文件)。

废止声明 于停止虚拟通货业务后1个月内办理废止声明。

金管会于本令中亦表示,金管会系经行政院指定为虚拟通货业务事业之洗钱防制主管机关,不涉及该事业的产业治理、经营管理或消费者保护等事项,对于完成洗钱防制法令遵循声明的业者所经营的业务,金管会并未给予核准或任何形式的认可。

其他相关资讯,详参金管会2021年9月30日之新闻稿内容。网址: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2&parentpath=0&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109300007&dtable=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