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CherryPay案例看跨境匯兌在我國及外國立法例相關法令發展

2019.7.29 林芳維 律師[1]

 

一、前言

隨著全球化時代來臨,跨境移動人口數量逐漸增加,促使跨國匯款需求達到空前的規模,再伴隨科技發展,近來有越來越多新興網路平台可直接線上媒合有跨境匯款需求的民眾,做到無須銀行即可完成跨境匯款手續。例如2010年在英國成立的TransferWise即透過p2p網路平台媒合兩地有跨境匯款需求的民眾,使民眾可以用比銀行更優惠的匯率及手續費更快速地完成跨境匯款,從創立至今,TransferWise現在每年處理600億美元的金流,總估值已達35億美元,已成為歐洲最有價值的金融科技公司。[2]同樣的商業模式在亞洲也有來自台灣的櫻桃支付(CherryPay)躍躍欲試,但在台灣卻因誤踩法律紅線至今已暫停營運。

本文以下將探討櫻桃支付的商業模式及其在台灣遭遇的困境,並簡介各國對跨境匯款業務的規範模式,以供台灣將來立法方向參考。

 

二、櫻桃支付的商業模式[3]

櫻桃支付的商業模式與TransferWise類似,有匯款需求的民眾須先在櫻桃支付的平台上註冊,並由平台媒合兩地有相反貨幣匯款需求的民眾,再藉由兩地國內匯款程序達到跨境匯款效果。例如,住在台灣的會員A欲將100,000日圓匯至日本給女兒a,住在日本的會員B則有需求將相當於100,000日圓的新台幣匯至台灣給家人b,平台將媒合A與B,在A將相當於100,000日圓之新台幣匯至櫻桃支付在台灣的帳戶後,櫻桃支付再通知B將100,000日圓匯至a的帳戶,即完成A至a的跨境匯款;在確認a收到B匯入的款項後,櫻桃支付再將台灣帳戶內先前從A收受的相當於100,000日圓的新台幣匯給b,即完成B至b的跨境匯款。

此一匯款模式相較於傳統銀行跨境匯兌模式的優點在於櫻桃支付使用之匯率為國際市場中間價(middle-rate),可省去一般銀行匯兌的匯差,且手續費(每筆匯款收取0.5~2%)完全透明,匯款可在1小時內完成,較傳統銀行動輒1~3天的等待時間迅速。[4]

 

三、櫻桃支付在台灣遇到的困境

櫻桃支付在2016年獲選台灣金管會FintechBase指導團隊,金管會官員並盛讚櫻桃支付為台灣之光,表示櫻桃支付沒有把資金直接匯出國,不會涉及銀行法匯兌業務問題,有望成為台灣下一個獨角獸公司。[5]然而櫻桃支付卻在2018年8月因成為詐騙集團洗錢管道遭檢調搜索,並因涉及違反銀行法第29條「非銀行不得經營匯兌業務」的規定遭移送法辦。[6]金管會主委嗣後亦表示櫻桃支付的業務內容已涉及「地下匯兌」。[7]由此例可知,櫻桃支付的商業模式是否構成匯兌業務在我國尚有爭議,正凸顯我國法令規定對金融科技新興商業模式仍不夠明確的問題。

 

四、相關法律問題

(一)櫻桃支付的商業模式是否構成「匯兌業務」?

我國銀行法第29條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以及國內外匯兌業務。實務上對於「匯兌」業務採廣義定義,如財政部台融局(一)字第85249505號函中,匯兌業務為「行為人不經由現金的輸送,而藉與在他地的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的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的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的行為」。[8]我國司法實務判決向來更認定只要具有「將款項由甲地匯往乙地的功能」,即屬匯兌業務的範疇,而認為利用中間人媒合兩地民眾換匯需求並賺取手續費的「地下匯兌」交易模式構成「匯兌業務」。[9]

依前述實務見解,由於櫻桃支付的商業模式與傳統「地下匯兌」的商業模式十分類似,在我國實務解釋下不排除可能構成銀行法第29條「匯兌」行為,若判刑確定,負責人甚至將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責。[10]

(二)洗錢防制風險

櫻桃支付經手大量金流,本質上容易淪為犯罪集團洗錢的工具,在主管機關尚未將櫻桃支付此等單純從事匯兌業務之公司指定為須受洗錢防制法規範之金融機構前,如櫻桃支付查核客戶身分的程序不夠嚴謹,將使犯罪所得的資金流向產生斷點而難以追蹤,形成洗錢防制的一大漏洞,例如本件櫻桃支付遭警方調查正是起因於台灣詐騙集團利用櫻桃支付迅速將贓款匯至大陸微信QQ及支付寶等帳戶。[11]

 

五、外國立法例針對非銀行從事匯兌業務之規範模式

我國銀行法第29條針對「收受存款」及「匯款」採取相同的管理及處罰原則,主要係因兩者均在吸收不特定多數人的資金,[12]對社會大眾權益影響甚大,而觀察各國針對從事匯兌業務之各種規範,其目的亦不外乎為確保機構財務穩健、防制洗錢及資恐、保護消費者等。[13]但相較過往,近來科技通訊發達,匯款保管資金時間極短,匯款人已得迅速確認受款人是否已收到款項,匯款履約風險因短時結清得以降低;[14]且匯款經手的金額不如存款大量,亦不致造成系統性風險。[15]

尤其近年來國際移工增加,移工將所得匯回其母國的需求大增,如其母國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尚未普及,限制匯兌業務須由銀行辦理在實務上恐造成移工匯回資金的障礙,而被迫尋求地下匯兌管道。有鑑於此,不少國際組織或先進國家對於小額匯兌已轉為從寬監理,以利微型金融、偏鄉發展,也可扶植金融科技的成長。以下將簡介國際組織及各國立法例確立之規範重點及規範模式。

(一)世界銀行「國際匯款通則」

世界銀行2007年發佈之「國際匯款通則」揭示有關國際匯兌服務的五個重要議題(「國際匯兌五原則」),強調對消費者透明的匯兌資訊、健全的匯兌服務基礎設施、針對所有匯兌服務提供者平等而符合比例的匯兌法規環境、市場競爭機制、風險控管等。[16]這些原則也影響後續各國相關立法動向。

(二)歐盟:

歐盟早在2007年發布並於2009年施行於會員國的「支付服務業指令(Payment Service Directive 1,PSD1)」即將傳統銀行業務中的「支付服務(payment service)」獨立出來,另創設「支付機構(payment institution)」的概念,將所有從事支付服務的支付服務提供者(payment service provider)統一納管,容許非銀行支付機構在符合一定條件、取得執照後得從事PSD1附件所列包含匯款業務(money remittance)等支付服務,以排除支付服務提供者進入市場的障礙。[17]

在PSD1架構下,欲從事支付服務業務者須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由主管機關確認支付服務提供者依其欲提供的支付服務種類持有一定資本而符合審慎管理要求、擁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機制、符合洗錢及資恐防制義務等條件後,始頒發「支付機構」營業執照。[18]歐盟並於2015年頒布「支付服務業指令第2號(Payment Service Directive 2,PSD2)」,在支付服務管制方面,除新增新興支付服務類型外,大致沿用上述管制架構。[19]

(三)日本

日本於2010年發布施行「資金結算法(資金決済法)」,容許非銀行從事單日上限100萬日圓以下的匯款業務。[20]近期更計畫針對非銀行欲提供大額資金匯兌服務者創設新執照,在一定條件下再放寬非銀行辦理匯兌業務的匯款金額上限。[21]

(四)新加坡

新加坡於2008年新修正的「貨幣兌換和匯款業務法(Money-Changing and Remittance Business Act)」也已開放非銀行業者在符合持有資本達100,000美金、繳交100,000美金之保證金予主管機關等一定條件下,可取得匯款執照參與匯款服務市場,[22]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亦要求匯款執照持有者須遵守反洗錢及資恐法規。[23]今年剛通過的「支付服務法(Payment Services Act)」,更將取代前述法規及其他支付相關法令,將所有支付服務(包含發行電子貨幣、貨幣兌換、匯款業務、加密貨幣兌換等)統一納管,支付服務提供者將依其提供的業務內容申請不同執照取得營業許可。[24]

 

六、台灣主管機關態度:

目前金管會傾向先讓有匯兌服務需求的非銀行業者進入沙盒實驗,至今已核准二家辦理外籍移工的小額跨境匯款業者進入沙盒,櫻桃支付則是申請實驗跨境匯款業務的第三家公司。[25]針對櫻桃支付的案例,金管會表示希望限縮櫻桃支付實驗的匯款對象及地區,並須符合洗錢防制要求,目前櫻桃支付仍在補件中,尚未獲准進入沙盒。金管會並表示未來若實驗成功,將考慮依歐盟PSD2模式按支付目的與支付金額發放執照的概念,對「跨境匯兌」業務發放有限執照,以降低風險。[26][27]

 

七、小結:台灣宜調整法規以利金融科技新創事業發展

(一)適度開放非銀行經營匯兌業務

從金管會要求櫻桃支付進入沙盒實驗,即可知目前金管會亦認為櫻桃支付的商業模式有構成銀行法第29條匯兌業務之虞。而目前非銀行業僅能按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申請許可成為電子支付機構而從事匯兌業務,惟電子支付機構資本額須達新台幣五億元,考慮匯兌業務在現今可能造成的風險有限,對一般欲單純從事匯兌業務的業者門檻實屬過高。

尤其近年來跨國匯款漸趨頻繁,台灣當可參考近十多年來外國立法例開放非銀行業從事傳統銀行業務的經驗,在符合資訊透明、消費者保護、洗錢防制等需求的前提下,進一步開放非銀行業者從事匯兌業務,以促進金融科技發展,俾利市場競爭。

本文欣見主管機關已表態傾向依歐盟模式對欲從事匯兌業務的非銀行業者發放有限執照,惟基於立法效率考量,學者亦建議可同時進行相關立法,未必須待至沙盒實驗完畢再開始擬定相關法規。[28]

(二)降低非詐欺型地下匯兌刑責

我國銀行法針對違反第29條違法從事匯兌業務之人,規定至少需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可謂不輕。就此,已有部分法院判決認為地下匯兌罪的不法內涵,較同條文的違法收受存款罪輕微,對一般大眾財產不致造成太大損害,在不涉及詐欺情事之地下匯兌案件中,以刑法第59條酌減行為人刑度至三年以下。[29]尤其在我國法令開放非銀行業經營匯兌業務前,地下匯兌罪部分是否有降低最低刑度的可能,亦有相當討論空間。[30]

(三)建立有效的新創法規諮詢管道

另外,本件櫻桃支付當初在台灣接受金管會指導時,金管會官員曾表示櫻桃支付的商業模式不會涉及銀行法規範的匯兌業務,[31]但後來櫻桃支付卻遭檢調單位以涉嫌從事匯兌業務為由對其調查、搜索,此等主管機關與司法實務意見不相符之情形將造成新創事業無所適從,易誤踩法律紅線。

就此,金管會已於去年10月成立「監理門診」,[32]由金管會監理人員針對已進駐金融科技創新園區之團隊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值得肯定。惟據了解,目前監理門診僅為口頭諮詢及回覆性質,尚無具體拘束力,未來如有新創公司於監理門診認為合法後從事相關業務,是否得持諮詢資料於司法機關排除違法疑慮,仍值得進一步觀察。

[1] 作者為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本文內容僅為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2] 財經新報,「TransferWise 跨境匯款打趴傳統銀行,成歐洲最強金融科技獨角獸」,2019年5月24日,https://finance.technews.tw/2019/05/24/transferwise-cross-border-remittances-to-fight-traditional-banks-and-become-the-strongest-financial-technology-unicorn-in-europe/,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10日。

[3] The Edge Market,“Fintech: Bringing down remittance cost”,2017年6月22日,https://www.theedgemarkets.com/article/fintech-bringing-down-remittance-cost,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10日。

[4] 數位時代,「比銀行還便宜的國際匯兌服務,CherryPay用P2P模式開創金融產業新局面」,2018年5月29日,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9258/meet-startup-interview-cherry-pay,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10日。

[5] 科技新報,「台灣之光移送檢調,櫻桃支付創辦人:過去為我鼓掌,現在沒人幫我」,2018年11月11日,http://technews.tw/2018/11/11/cherry-pay-founder-prosecution-agency-conduct-a-search/,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10日。

[6] 工商時報,「新創在台做金融業務 較辛苦」,2019年1月12日,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90112000294-260205?chdtv,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10日。

[7] 自由財經,「台灣之光淪階下囚? 櫻桃支付涉地下匯兌」,2018年12月18日,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254820,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10日。

[8]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2019/5/28「數位世代匯兌業務之鬆綁及刑責存廢」研討會紀錄,2019年6月6日,http://www.appacus.org.tw/xmdoc/cont?xsmsid=0H255429062991900264&sid=0J157342966963811602,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10日。

[9]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910號刑事判決:「『國內外匯兌』則係謂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項的方式,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國際間交付款項的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的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的一種銀行業務而言。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的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的規定。…上訴人未經現金的輸送,而藉由在中國大陸地區負責的陳世長,訂出新台幣兌換人民幣的匯率後,將有需求的台商或個人資金,先在台灣匯入相當數額的新台幣,再在大陸地區領取等值人民幣。或先在大陸地區匯入相當數額的人民幣,再在台灣地區領取等值新台幣等方式,為不特定的客戶完成資金的移轉,即具有將款項由甲地匯往乙地的功能,自屬辦理匯兌業務的範疇,應受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範。」另參考相同見解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9號刑事判決。

[10] 目前本案似已獲不起訴處分,惟尚無不起訴理由相關報導。參華視新聞雜誌,「『海洋台灣夢』 被法海吞噬的扁舟」,2019年7月12日https://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907/201907121967435.html,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29日。

[11] 中國時報,「第三方支付洗錢 地下匯兌11億」,2018年8月10日,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810000581-260106?chdtv,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10日。

[12] 陳冲,「匯通天下利民生」,《搬動轉轍器前的思考》,2014年,第187頁。

[13] The World Bank, General principles for international remittance services (2007), 第16頁, box 3.

[14] 聯合報,「新世代基金會陳冲呼籲 開放非銀行業辦理小額匯兌」,2019年3月14日,https://udn.com/news/story/7239/3696180,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10日。

[15] 同註13,World Bank, 第63段.

[16] 同註13,World Bank, 第79-105段.

[17] DIRECTIVE 2007/6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3 November 2007 (PSD1).

[18] 同註17,PSD1 Arts. 5~10.

[19] “Payment Services Directive: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no.4&10,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5-5793_en.htm,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10日。

[20] 同註8。

[21] The Japan Times,“Japan’s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 plans deregulation of nonbank money transfers”,2019年2月23日,https://www.japantimes.co.jp/news/2019/02/23/business/japans-financial-services-agency-plans-deregulation-nonbank-money-transfers/#.XPy98NAzYWp,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10日; Nikkei Asian Review,“Japan to open doors to nonbank money transfers”,2019年2月20日,https://asia.nikkei.com/Economy/Japan-to-open-doors-to-nonbank-money-transfers.,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10日。

[22] Money-Changing and Remittance Businesses Act of Singapore(2008), Sec. 9,10

[23] Notice 3001 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 Holders of Money-Changer’s Licence and Remittance Licence, 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notices/notice-3001,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10日。

[24] “What the Singapore Payment Services Act means for Fintech and Crypto Businesses”, 2019年1月21日,https://flagtheory.com/singapore-payment-services-act-crypto-fintech/,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10日。

[25] 蘋果日報,「非金融業爭跨境匯兌 擬鬆綁執照」,2019年5月31日,https://tw.appledaily.com/finance/daily/20190531/38351109/,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10日。

[26] 同註25。

[27] 同註6。

[28] 同註8。

[29]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4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

[30] 同註8。

[31] 同註5。

[32] 經濟日報,「金融監理門診 顧立雄上陣」,2018年10月16日,https://tw.appledaily.com/finance/daily/20190531/38351109/,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29日;https://www.fintechspace.com.tw/space_resource/supervision-clin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