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跨境匯兌模式」之法律風險

2019.7.26 莊薇馨 律師[1]

一、前言

在數位時代下,科技之發展已逐漸模糊傳統金融業與非金融業之界線,隨著網際網路之發達,針對傳統銀行之跨境匯兌業務,非金融業陸續提出有別於傳統銀行匯兌模式的「新興跨境匯兌模式」,以搶攻傳統金融業之市場。在2010年英國非金融業者­­-TransferWise[2]推出跨境P2P匯兌服務,透過網際網路媒合有跨境匯兌需求的民眾,藉由民眾互助,進而完成跳過銀行中介機構之實質跨境匯兌;同樣的商業模式(詳如後述)在2016年也曾由新創公司櫻桃服務有限公司(「櫻桃支付」)引入台灣。除了前述「新興跨境匯兌模式」之外,在加密貨幣崛起後,亦為有跨境匯兌需求之民眾提供另一低成本且不須經由銀行即得迅速完成跨境匯兌之管道[3][4];在2019年年初,據新聞報導顯示[5],科技巨頭Facebook也表示有計畫發行幣值與強勢貨幣錨定之穩定幣,以用於全球跨境支付及轉帳。

惟採取前述「新興跨境匯兌模式」之業者,在台灣法下是否可能涉及經營銀行業之特許業務,而須取得特許執照?是否須適用洗錢防制法?是否亦須依法進行外匯交易申報?針對前述問題,應非全無疑問。考量篇幅因素,本文將先針對櫻桃支付之商業模式及其所涉及之主要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另針對同樣用於跨境匯款之加密貨幣,則將會另再撰文進行分析與探討。

二、櫻桃支付的商業模式

2016年櫻桃支付在台灣設立的櫻桃服務有限公司,為跨境匯兌提供一創新之商業模式,櫻桃支付主要之價值在於透過網路平台整合跨國間有資金匯兌需求的民眾,協助民眾透過互助滿足彼此跨境匯兌之需求,櫻桃支付並會從中收取匯款金額1%之手續費。

舉例而言,假設在台灣的甲太太在淘寶網買衣服需要匯款人民幣2萬元給遠在中國大陸的商家服飾網,此時甲太太須將(以國際市場中間價換算)等值的新台幣外加1%的服務費,匯入櫻桃支付在台灣的信託帳戶,櫻桃支付在同一時間,會在平台上媒合在大陸境內有欲將2萬人民幣換成台幣匯到台灣需求的民眾 (假設為民眾乙),則台灣的甲太太即可請求在大陸境內的民眾乙直接將2萬人民幣匯給同樣在大陸境內的服飾網;而櫻桃支付於確認服飾網收到人民幣後,會再自信託帳戶撥款將等值新台幣支付至民眾乙指定的台灣的帳戶,在此模式下,將形成「讓跨國間的民眾互相協助對方在當地國內進行付款」的效果[6]

三、櫻桃支付之優勢

過去傳統匯兌業務由銀行把持,有跨境匯兌需求的民眾均須請求銀行作為中介機構協助實行,傳統模式下,除跨境匯款作業時程長之外,尚須支付銀行一定比例之手續費及因買入、賣出匯差所生的高額換匯成本,而相較於傳統跨境匯兌模式,櫻桃支付係採用中間匯率(買入匯率與賣出匯率相加除以二)作為匯兌匯率,並僅收取1% 之手續費,透過資訊媒合對特定貨幣有需求之民眾形成互助,以達到24小時內實質跨境匯兌的目的,櫻桃支付之模式顯著降低民眾跨境匯兌之金錢、時間成本[7]

四、櫻桃支付涉及之法律問題

惟在2018年,櫻桃支付遭檢調以涉嫌違反銀行法第29條非經銀行不得經營匯兌業務之規定進行搜索、調查,並查扣上千萬元新台幣[8];櫻桃支付現已暫停營業。然而,實際上櫻桃支付是否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規定或其他法令,未必全無爭議:

(一)櫻桃支付是否涉及「國外匯兌業務」或「國內匯兌業務」?

1.銀行法上所稱之「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財政部 臺融局(一)字第85249505號函、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380號判決參照)

2.所謂「國內外匯兌」係謂經營「接受匯款人委託將款項自國內甲地匯往國內乙地交付國內乙地、自國內(外)匯往國外(內)交付國外(內)受款人」之業務;亦即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項之方式,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代替現金輸送,收取匯費。(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22號判決參照)

3.惟在櫻桃支付之商業模式下,異地之民眾透過櫻桃支付進行資訊媒合後,由異地間有匯款需求的民眾「互相委託對方」交付款項予指定之對象;倘櫻桃支付未有其他涉及匯兌之行為[9],應認在前述商業模式下,櫻桃支付與跨國間民眾間應不存在委託收受、交付款項之法律關係(委託付款之法律關係應係存在跨國民眾之間),故不符合銀行法第29條國外匯兌業務之定義。

4.另外,為避免經媒合的民眾雙方任意違約之風險,一方(或稱甲方)需先將款項及1%手續費轉帳到櫻桃支付台灣銀行之信託帳戶,於他方(或稱乙方)完成甲方之委託指示後,信託帳戶始會撥款予乙方指定之對象。此部分櫻桃支付為該雙方之交易代理收付所涉及的款項,不但存在實質現金之輸送(由一方當事人匯至櫻桃支付信託帳戶,一定條件成就後,再匯至他方當事人指定對象),且並非有透過與同業間之相互劃撥款項之方式,均不符合前述主管機關針對「(國內)匯兌業務」之定義,本於罪刑法定主義,倘櫻桃支付未有其他涉及匯兌之行為[10],櫻桃支付前述模式應不該當銀行法第29條的國內匯兌業務。

5.附帶一提,櫻桃支付則是基於異地間的民眾之交易,代理收付該交易所涉及的款項,其所從事之業務性質應被定性為第三方支付業者[11]

(二)再者,針對本商業模式是否可能涉及管理外匯條例所稱之「外匯收支或交易」,而須依法進行申報?倘以文義觀察,似未明確。參酌管理外匯條例第1條之規定,實施外匯管理主要係為平衡國際收支、穩定金融,再觀察前述櫻桃支付之金流,整體而言,透過櫻桃支付進行跨境匯兌並不會改變台幣與外幣之供需情形,因此將不影響新台幣之匯率,進而無影響國際收支之情事,則解釋上應認為透過櫻桃支付進行跨境匯兌非屬本條例主要欲管理之範疇。

(三)櫻桃支付透過網路平台進行資訊媒合,進而達到實質跨境匯款之效果,倘過程中櫻桃支付疏於查核會員身分,將可能導致資金之來源與去向產生斷點,犯罪集團利用此管道迅速將贓款轉入他人帳戶後,監管單位將難以再繼續追蹤資金之流向;基此,櫻桃支付應十分可能為法院認定已觸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洗錢」之紅線,存在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之洗錢行為。

承前所述,櫻桃支付採取的商業模式將使其易淪為犯罪集團作為洗錢之工具,故作為像櫻桃支付這樣的中介機構,不排除未來尚可能為主管機關指定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3項5款之「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而應負擔洗錢防制之義務[12]

五、小結

櫻桃支付一案,應可認屬新興創業模式與既有法令碰撞之典型代表,未來新創、科技事業與既有法令勢必會持續發生更多碰撞;在台灣法制體系下,法律存在的「灰色地帶」,對業者而言無疑是難以排除之法律風險,但倘業者得以事先全盤評估及掌控,風險亦不無可能轉化為重要的商機。


[1] 作者為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惟本文內容為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2] https://transferwise.com/gb/about/our-story.

[3] https://www.blocktempo.com/coinbase-new-service/

[4] http://fortune.com/2018/06/26/alibabas-ant-financial-blockchain-bitcoin/

[5] https://technews.tw/2019/03/06/cryptocurrency-facebook-telegram/

[6] https://www.cherrypay.com/find_people.php

[7]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9258/meet-startup-interview-cherry-pay

[8] https://m.ctee.com.tw/expert/cp/10251

[9]http://www.appacus.org.tw/xmdoc/cont?xsmsid=0H257354211300229964&sid=0I347369618860458073

[10]http://www.appacus.org.tw/xmdoc/cont?xsmsid=0H257354211300229964&sid=0I347369618860458073

[11] 經商字第10600106330號函釋明示,「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新臺幣10億元者,屬上開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而與電子支付機構有別。

[12]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356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