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证券交易法 财务报告由实质主管签章并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台湾)

陈祯忆 律师

总统于民国108年6月21日以华总一经字第10800063491号令修正发布修正证券交易法(下称本法)第14条之5、36条条文。修正重点如下:

首先,考虑现行大部分公司均是由实质主管负责编造财务报告等表册,而非由董事会编造,且上市公司已废除监察人,改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查核财务表册内容。因此,配合实务,关于财务报告部分,新修正本法第14条之5规定,由董事长、经理人及会计主管签名或盖章的年度财务报告及须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的第二季财务报告,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提董事会决议。

其次,发行有价证券公司,除情形特殊经主管机关另予规定者外,依新修正本法第36条规定,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公告并申报由董事长、经理人及会计主管签名或盖章,并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董事会通过及监察人承认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向主管机关申报。并直接明定财务报告应由董事长、经理人及会计主管签名或盖章,并经会计师查核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