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票券金融公司外币投资取消五千万美元限制(台湾)

2018.2.13
翁乃方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7年2月13日以金金管银票字第10702701690号令修正发布「票券金融公司办理外币债券经纪自营及投资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第8条,放宽票券金融公司外币投资取消五千万美元限制。

修正前本办法第8条现行规定票券金融公司之外币风险上限,由各票券金融公司于净值15%之限额内自行订定,并以五千万美元为上限。

惟考虑净值较高之票券金融公司承担外币业务风险能力相对较高,应可办理较高金额之外币业务,以净值15%做为外币风险上限,已可管控票券金融公司外币部位风险;且有票券金融公司其净值之15%已高过1亿美元,若以单一金额上限规定限制,恐限缩其外币业务经营规模,故修正后本办法第8条删除外币风险以五千万美元为上限之规定,修正于净值15%之限额内,可由票券金融公司依风险承担能力自定义限额控管。